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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罪:连续交易操纵
表现:资金大户、持股大户通过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庄家自己在价格猛涨阶段将股票抛出,在价格暴跌时大量买入股票。
定义: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二宗罪:约定交易操纵
表现:“庄家”与他人通谋,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在自己卖出或者买入股票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实施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
定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三宗罪:自买自卖操纵
表现:庄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自己卖出股票之后,自己又买入,给其他投资者造成该种股票活跃的假象,但证券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定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四宗罪:蛊惑交易操纵
表现:听信绝对属于利好的“内幕消息”买入股票后,不涨反而暴跌,这些消息也许正是别有用心的人编造的“诱多”谎言。
定义: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第五宗罪:抢先交易操纵
表现: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评级公司提高了对某只股票的评级,在研究报告正式发布前,提前建仓,那么则有可能触犯“抢先交易”操纵的禁区。
定义: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六宗罪:虚假申报操纵
表现:盘面卖2、卖3等价位上出现巨量卖单,但很快这些巨量卖单又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种行为就属于虚假申报操纵。
定义: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宗罪:特定价格操纵
表现:股票本身属于热门板块,前一天又刚刚发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但当天交易中,股价几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块的个股猛涨。同时当天该股交易创出“天量”。此种走势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输送”,行为双方通过协议价格在大宗交易。
定义: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第八宗罪: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表现:操纵二级市场的开盘价和收盘价,从而制造假象,干扰投资者的正常决策。
定义: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或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