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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备受各界关注的博元投资(曾用名ST方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业已进入最后“冲刺期”,但投资者维权并不积极。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仅有十余人咨询过,但多人不符合索赔条件。刘国华律师估计,大约有九成以上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错失索赔时机。
2011年9月16日,博元投资公告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6号。内容显示,ST方源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虚假陈述;二、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三、200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四、2008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五、2009年未及时、未真实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六、200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因此,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因此,刘国华律师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应为:2007年12月10日至2009年4月30日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09年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9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09年9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2009年10月27日至2009年11月26日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09年11月2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上诉投资者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律师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2011年9月16日,公司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该案诉讼时效截至于2013年9月16日,即下周一。如过期起诉,相关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不再得到法院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后诉讼时效即将到来之际,很多投资者仍不知情自身权利。其错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机会的可能性很大。刘国华律师估计,大约有九成以上博元投资股民将错过诉讼时效。
博盈投资:
大股东瞒报重要信息
2013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博盈投资时任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恒德”)及其三名责任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认定:一、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等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二、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100万股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三、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博盈投资,其持有的1000万股股权已用于担保借款并引发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嘉利恒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基于证监会的查处情况,于2013年7月3日决定对嘉利恒德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虚假陈述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毫无疑问,博盈投资的控股股东嘉利恒德及遭受处罚的相关高管,应当承担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虽然博盈投资没有被证监会处罚,但不代表其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证监会的处罚内容可知,博盈投资存在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以股权作担保对外借款及诉讼事宜,上市公司遗漏重大信息也属于虚假陈述,因此,投资者有权利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会考虑将博盈投资、嘉利恒德及相关当事人共同列入虚假陈述案的共同被告,一并要求追责。倘若博盈投资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原控股股东、相关当事人等过错造成,完全可以在承担了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后,另行向责任人追偿。”臧小丽律师表示。
三个虚假陈述实施日
和揭露日
在博盈投资案,宋一欣、臧小丽两位律师认为,嘉利恒德前后隐瞒了三次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即存在三次虚假陈述,每一次虚假陈述行为均是在不同的时间点实施、被揭露的,因此,该案有三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
具体说来,嘉利恒德向鸿福祥公司借款并以持有的博盈投资股权作担保引发诉讼一事,虚假陈述最早实施于2009年4月13日,至2010年5月26日,博盈投资发布临时公告,对外披露了上述股权遭司法裁决事宜;嘉利恒德向中道矿业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担保借款引发诉讼一事,虚假陈述最早实施于2009年6月17日,至2010年7月30日,博盈投资发布临时公告,对外披露了公司股权遭司法裁决事宜;嘉利恒德向自然人苑素贞借款并以持有的博盈投资股权担保引发诉讼一事,虚假陈述最早实施于2009年6月16日,至2011年3月10日,博盈投资发布临时公告,对外披露了上述股权遭冻结事宜。
结合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两位律师认为,博盈投资的投资者,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便可提起索赔:一、在2009年4月13日至2010年5月26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5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09年6月17日至2010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0年7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三、在2009年6月16日至2011年3月10日之间买入博盈投资股票,在2011年3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据悉,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买卖该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股东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收到上述资料后,上述律师将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其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