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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郭玉志)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表示,证监会今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是证监会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此前国务院发布优先股指导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办法起草中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权利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三是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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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发行改革后续还有一系列配套工作,有关单位将出台相应配套规则。协会将发布自律规则,对涉及网下配售、定价、路演、研究报告等承销业务进行自律规范;中国结算和沪深交易所将就网下发行、网上市值配售分别出台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还将协调有关单位出台若干配套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约束,方便中小投资者及时获取有效信息。
办法主要进行了五方面修改:一是取消行政限价手段,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二是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限制,发挥公募、社保基金的定价作用;三是调整回拨机制,改进网上配售方式,尊重网上投资者认购意愿;四是提高发行成效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五是完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监管、记入诚信档案等多层次监管体系,强化事后问责。
证监会还将协调有关单位出台有关配套措施,建立承销商诚信档案;建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交易所将开辟IPO专栏,让投资者第一时间阅读相关信息等。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13日表示,优先股转为普通股,有价格和时间方面的限制,其中,时间规定上必须满足36个月之后才能转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3日表示,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对价格作出限制,是为了平衡两类股东的利益。为限制利益输送,所以对价格作出限制。还有时间限制,是因为优先股是一个独立品种,转股时间过短,独立性会受到影响。随着试点的逐步推进,对此还会进一步评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3日表示,近日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落实国务院开展优先股意见的配套文件。征求稿表示,将从公司制度与信披完善的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与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等,其优先股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发行。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13日表示,将花2周时间征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意见,与此同时,证监会会根据市场各方意见,着手起草与优先股配套的相关政策文件。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13日表示,优先股并不是稳赚不赔,没有投资风险的品种,优先股只是优先分配股息,一旦企业盈利不好,优先股也拿不到分红,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3日表示,优先股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数额参照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