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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华鑫股份:原控股股东涉虚假陈述“吃官司”

1楼
我是小散 发表于:2014/2/27 1:13:00

  稿件来源:杨成万

  本报记者 杨成万

  2月26日,金融投资报记者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获悉,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600621,股吧)(600621,原股票简称上海金陵)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原控股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经证监会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后者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100%股权。

  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海金陵7.59%的股权(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但仪电集团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

  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 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但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基于上述事实,证监会认定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此,宋一欣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仪电集团索赔损失。

  宋一欣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并且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即可参与索赔。目前已有六位投资者率先委托律师起诉仪电集团,这些案件于2014年1月21日经上海一中院和解结案,六位原告合计获赔近20万元,获赔比例分别是诉讼金额的100%、95%。

  宋一欣提醒说,参与诉讼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免费审核后,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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