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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该不该保护股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

1楼
钱眼 发表于:2008/1/18 11:25:00
【主持人】炒股的人都知道,股市交易讲究的就是时间和机遇,有时候只是相差几分钟却可能导致成千上万资金的变化。如果在交易的关键时刻,交易所的系统或者网络突然出现了问题,导致交易无法完成,错失良机,这中间的损失该如何承担呢?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股民无法交易却难以索赔,成了一个新出现的难题。法律该不该保护股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正文】前不久,股市出现的小反弹,给不少人带来了赢利的机会.早晨一开盘,赵先生就为自己选好的股票下了单,可是,赵先生开户的证券公司网络却突然瘫痪了.明明已经下了单,却显示不了任何交易记录,连电话都打不进。本来希望在这两天股市上涨的时候,能赚一笔,谁知会发生这种情况。赵先生估算了一下,这么一折腾,损失至少有几万元。赵先生觉得这都是由证券公司造成的,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
 【主持人】由于证券公司网络系统而导致的无法交易,股民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赔呢?在现行法律下,股民的权利能不能得到救济?股民要想索赔,理论上来讲可以依据合同法。股民在银行开户,委托证券公司经纪自己股票业务,和两者均发生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股民可以依照合同法起诉其中一方。 那么法律该不该对股票无法交易的损失进行规定呢?因为这中间其实还涉及到一个预期利益的问题。股票交易是一种机会性赢利。无法交易导致本该有的3000元没有了,但是这3000元损失不是一种实际损失,在客观上无法准确地判定,是一种预期实现的利益。那如果我说,你今天没卖掉从数值变化上是赔钱了,但是说不定后天才卖反倒会让你赚钱呢。这种预期利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能被认定为实际损失吗?
【嘉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大原则,能够追究责任的都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或者是有直接关系的损失。虽然新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究竟哪些属于预期利益的范畴,哪些不属于,除了司法解释中有一个关于营运车的,肇事者要赔偿对方7天的营运利益,其他都没有进行规定解释。
【主持人】也就说,并不是有多少预期利益,就实际损失了多少,还要看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损害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那么现阶段可能还没有办法改变,但是未来,我们是否可以建议通过立法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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