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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记者李鹤鸣 银监会、证监会4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没有到期日,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必须含有转股条款”等。
为妥善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严格发行条件,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体现“好银行先行”的导向。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要求发行合约对于股息支付、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在规定必须含有转股条款的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此前即有媒体报道称,商业银行优先股,首轮拟募资3000亿元。其中,工商银行[-0.29% 资金 研报]、农业银行[-0.82% 资金 研报]、中国银行[0.00% 资金 研报]、浦发银行[0.20% 资金 研报]拟分别发行8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300亿元优先股。其中,工行计划发行600亿元A股优先股,200亿元H股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