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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细则明确 香港结算名义持有沪股通证券

1楼
我是小散 发表于:2014/4/30 11:56:00

境内投资者若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将取得的证券托管於境内证券公司,由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境内证券公司再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中国结算存管。

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上市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其不提供的服务包括:新股发行认购、供股、公开配售、认股权证的转换以及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

根据细则,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业务,须申请获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并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称在中国结算开立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取得的证券。中国结算对香港结算证券账户中股票现金红利发放参照QFII处理。

按照“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开展沪股通业务时,香港结算无需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证券结算保证金;开展港股通业务时,境内结算参与人也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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