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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转让优先股印花税政策:1‰税率

1楼
二懵 发表于:2014/6/3 11:01:00
6月3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下面是通知全文: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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