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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票转让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指引》要求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指引》指出,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均属于异常波动情形。
在协议转让中,若投资者买卖过程中出现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股转系统也将会在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与此同时,针对即将于8月份上线的做市转让方式,《指引》也指出了异常波动的情形,当出现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的情况时,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股转系统报告,并说明情况。
股转系统负责人指出,鉴于公开市场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的监管,国内尚没有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因此《指引》的制定坚持“守住合规底线、契合监管实践”的原则。其中,对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主要以及时公告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在合规监管的基础上突出做市商报告义务;对于个别股票转让明显异常的情况,《指引》重申了股转系统要求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权利。
据了解,股转系统将采用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的形式,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转让行为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调查,投资者被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主办券商未按照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履行客户管理责任或不配合监管,或者做市商不配合监管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股转系统可依据《股票转让细则》等,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