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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别人炒股亏损惨重
张丽说,2009年6月,她委托李智代为炒股,并将账户密码等告知李智。2011年12月,在发现账户亏损后,她要求李智和她签了一份委托炒股协议,其中约定:自2010年张丽第二次存入证券账户4万元起,委托李智炒股,李智承诺:若亏损自愿承担张丽本金50%的损失,现至年底,账面亏损3.3万元,李智先偿还张丽5000元,其余部分每个季度末分期付给(每次5000元),直至补足张丽当初投入的总资产8万元。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的当日,李智付给张丽5000元现金。
协议签订后,张丽的账户继续亏损。到了2012年12月,张丽发现自己的股票账户最终只剩2.7万余元了。见此,她要求李智赔偿损失4.7万余元。因李智不愿赔偿,张丽将他告上法庭。张丽认为,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了两部分内容,前一部分是对协议签订前亏损的约定,李智应承担该期间亏损的3.3万元的50%,也就是16500元。委托炒股协议后半部分关于补足自己本金的约定,不受50%的限制,是指李智每个季度支付自己5000元,并操作自己的股票账户,直到李智给自己的钱,加上股票账户中剩余的钱,达到8万元为止。
受托人辩称未收报酬不愿赔
对此,李智认为,委托炒股协议是围绕委托炒股的内容来写的,如果单纯是自己付钱给张丽,就会写为还款计划。所以,自己和张丽的炒股协议应该这样理解:张丽把自己每季度支付的5000元存入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由自己操作张丽的股票账户交易,直至张丽的股票账户总资产达到张丽当初存入的本金数额7.5万元。但张丽并没有将自己支付的款项存入股票账户,所以他以为张丽不再进行股票交易了。
“炒股赚钱需要一个过程,我在协议中没有和张丽约定委托炒股的终止时间,股票最终是赔还是赚,谁都说不清,她告我没有事实依据。”李智还认为,他和张丽之间是无偿委托合同,他没有收取任何报酬,张丽也不能证明自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张丽的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判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智应承担张丽损失的3.3万元的一半,现李智仅给付张丽5000元,故李智应再支付张丽11500元。李智以其未收取张丽的委托报酬为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张丽的损失,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不予采纳。但是,委托炒股协议对如何补足张丽的本金总额约定不明,且事后双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没给出合理解释,而且双方也没有约定补足本金的期限,且张丽已经以更换股票账户密码的方式,终止了李智对股票账户的操作,所以,张丽所要求的超出这115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