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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说,经查,中金公司在承销奥赛康IPO过程中,指使财经公关公司制作宣传文章,引用该项目分销商国金证券的研究报告,在媒体发表,并指使财经公关公司宣传奥赛康“估值不高、后市看涨”的言论,诱导投资者高价申购股票。
邓舸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销商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决定书已下发至中金公司。针对上述情形,证券业协会还将对中金公司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2.25亿美元,属于国内的老牌大型投行;年初首轮IPO开闸之际,作为奥赛康IPO的主承销商,奥赛康的停发使得中金公司备受舆论关注。
今年1月2日,奥赛康刊登招股意向书,1月8日确定发行价格并刊登发行公告,奥赛康发布发行公告后,市场质疑之声较多。1月9日,奥赛康公布网下申购结果,发行市盈率67倍,且老股转让募集资金近32亿元(人民币,下同),远高于新股募集金额7.84亿元,关于奥赛康上市“圈钱”的质疑之声再起。1月10日,奥赛康和中金公司发布公告,决定暂缓发行。随后中国证监会对奥赛康发行承销工作进行了检查。
关于对中金公司的处罚,邓舸强调,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新股发行推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