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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IPO实际募资不应超出招股书披露需求

1楼
二懵 发表于:2014/6/14 12:50:00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在例行新闻通气会上回应了媒体关注的市场热点问题,针对IPO窗口指导限制老股转让的问题,他表示,在审核过程中证监会重点关注发行承销方案、发行人募资运用信披、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原则上,实际募集资金不应超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量。

另外,邓舸透露,证监会正着力推动构建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针对货币市场基金借助互联网销售规模快速增长的情况,证监会将力争于年内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针对近期媒体报道中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张明芳在微信群中发布丽珠集团未公开的股权激励方案有关问题,邓舸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这一事件,正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发行承销重点关注三内容

针对媒体询问证监会是否对IPO中老股转让实施窗口指导的问题,邓舸回应表示,在对发行承销方案的审核中,证监会重点关注三方面内容,原则上实际募集资金不应超出招股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量。

他说,按照工作流程,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封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下发核准批文,发行人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启动发行。因此,在发行人按要求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并完成封卷后,证监会将按程序核发批文。

邓舸透露,在审核过程中,证监会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发行与承销方案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的要求,募集资金需求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资本支出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融资。三是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要求。

他表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证监会按发行人过会时间先后顺序核发批文。在发行过程中,证监会还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原则上,实际募集资金不应超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量。

加快推动形成统一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邓舸透露,证监会将在金融监管协调会的机制下,加快推动形成分工合理、标准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合作与协调,实现监管部门间数据共享、业务交流等,建立同类业务统一的风险预警指标及分析方法,及时研判和防控金融风险。

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下,理财市场的规范基本上是由各行业监管部门针对各自管辖的机构分别制定的,在开展理财业务的投资者范围、产品准入、募集方式、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产品销售、税收政策等方面监管标准各异。一方面,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交叉和监管真空,监管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邓舸说,对各类理财产品统一监管标准,有利于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各类理财产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形成“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基金行业在相对公平竞争环境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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