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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管违规炒股何以屡禁不止?

1楼
二丫头 发表于:2008/1/21 11:47:00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目前已成股市里一个屡禁不止的问题。虽然《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沪深交易所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公司高管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但高管违规炒股的事情仍然是接连不断。如近日S*ST光明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副总经理党建军的证券帐户出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S*ST光明的公告显示,副总经理党建军于2007年12月21日以7.56元购入公司股票22800股,2008年1月7日以9.35元卖出了5700股,本次买卖获利9769.25元。

    明知是违规行为,却为何屡禁不止?此举与目前市场对高管违规炒股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妥有密切联系。从目前的处置来看,高管违规炒股主要是由上市公司收缴高管违规炒股收入,然后事情就不了了之。监管部门最多也就是不痛不痒地谴责一番。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对高管违规炒股的一种纵容,助长了高管违规炒股的侥幸心理。高管违规炒作查出来了,将收入上缴完事;没查出来,那高管违规炒股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赚取一笔收入。既然如此,高管们为什么不碰碰运气呢?象S*ST光明副总经理党建军只不过是要求将违规所得的9769.25元收入上缴公司罢了,虽然S*ST光明还责成党建军书面检讨,并在董事会、监事会上予以通报批评,但这并不损害到党建军的切身利益。

    高管违规炒股只是上缴违规收入,这种做法显然有违《证券法》的规定。因为《证券法》在第一百九十五条的法律责任条款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只是收缴高管违规炒股收入,实际上是把高管违规炒股的法律责任抛到一边去了。

    不仅如此,更加重要的是,在高管违规炒股的背后,还有可能存在着内幕交易的问题。如S*ST光明的副总经理党建军是2007年12月21日(周五)买进股票的,第二个交易日该股涨停,第三个交易日该公司便宣告因重大事项停牌。停牌到今年1月2日,S*ST光明发布债务重组公告并宣布复牌,复牌当日涨停。公司公告欲借债务重组实现2007年扭亏为盈,若债务重组取得成功,公司将取得债务重组收益8700万元,该年度公司将实现扭亏。随后1月3日,1月4日连续涨停,至此党建军的短线收益超过21%。由于党建军身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不可能不知道公司债务重组事宜,因此,党建军在公布重组前买入,难免有内幕交易的嫌疑。而对于这种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如果只是上缴违规收入就不了了之,这显然也是违反《证券法》的。《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证券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只是让违规炒股的高管将炒股收入上缴了之,这实际是在帮助违规炒股高管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显然,高管违规炒股只是将炒股收入上缴了之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既然对于高管违规炒股的行为《证券法》规定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就一定要依法办理。而且,鉴于目前《证券法》对高管违规炒股行为的处罚规定缺少震慑力,作为法律制订部门一定要尽快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加大对高管违规炒股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作为上市公司来说,也有必要把高管违规炒股行为与高管的切身利益挂起勾来。如宝新能源将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挂勾,招致该公司一位违规炒股副总220万份股票期权被取消,这就是一种很有震慑力的做法。如果上市公司都能学习宝新能源的做法,那么,高管违规炒股一事也就不会屡屡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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