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婧妤
以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发布为标志,市场期待已久的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宣告正式启动。
此次改革盯准我国市场客观存在的“退市难、退市少”问题,以及广受诟病的欺诈发行、违法违规公司难以退市的现象,以“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为原则,在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两方面做出重点突破,同时进一步明晰多元化退市标准的执行问题,集中、系统地向市场传递出明确的、从严实施退市制度的政策信号。
退市制度改革是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发行、退市,作为资本市场的进出两端,其改革的实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两头”改革的成效,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在市”期间的质量与作为。
可以预期,退市制度的完善和严格实施,将进一步理顺我国股票市场的进出通路。
1993年《公司法》确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2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自此迄今,我国证券市场累计仅有78家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退市难、退市少的情况十分突出,而“退市”在股市文化中也常常被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这与境外成熟市场形成显著差异。
数据显示,1996年以来,纽交所的年均退市率高达6.7%,2005到2012年该市场退市公司的市值是新上市公司市值的2.5倍。香港主板市场1996年以来共退市158家公司,是同期新上市公司的20%。与高比例退市伴生的,是境外市场上市公司的高比例自主退市,1999到2004年,纽交所自主退市的公司占退市公司总数的75%左右,纳斯达克市场自主退市公司占比约50%。
由于经济环境、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上市公司特点、股市文化均存差异,“大进大出”并非所有市场的不二选择,但是,若要理顺上市、在市、退市这一通路,为好公司“能进能出”、坏公司必须退出建立良好的制度保障,当是退市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主要内容看,本轮退市制度改革正是以此为内在逻辑,在过往改革基础上,着重从两方面破题:一是首度明确了“主动退市”的地位,列明收购、回购、吸收合并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类主动退市情形,给予上市公司退市自主选择权。并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二是针对一直以来广受市场诟病的违法违规退市难问题开出药方,明确了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两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尤其针对欺诈发行“骗取”上市身份的公司,要求其股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以此为前提,“退市”不再与“坏公司”直接画等号,不再是上市公司中的“坏孩子”在市身份的被迫解除,上市公司“能上能下”的渠道因此拓宽。而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既是维护企业依法、公平获取上市公司身份的制度保障之一,也是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现实选择。
完善制度,只是改革迈出的第一步。要发挥退市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还需在监管实践和市场实践中确保退市制度能够真正落地,得以遵守和执行,其中关键,在一个“严”字。
同发行体制改革类似,改革完善退市制度同样涉及市场各个层面,也与市场自身发展阶段、市场化程度、投资文化、地方维稳、投资者保护、司法保障等因素密切相关,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若要保证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保证改革措施实施到位,真正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需各界由此开始,共同努力。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