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浦泓毅 ○编辑
姚问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周末发布的上市规则退市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规定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多位业内专家指出,有关规定加大了对违规上市公司的打击力度,将对净化市场起到重大作用,同时为未来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沪深证券交易所均提出,上市公司如出现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等重大违法事项,将被处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处罚。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等情节,都将触发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而进入强制退市流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退市,早已列入《证券法》,但在实践中此前没有操作。此次《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重大违法”的解释,明确了欺诈上市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两类违法行为,在实践层面破解了破解重大违法退市难。
“此次明确的两类重大违法行为都与信息有关,在证据容易认定,操作上可行,因此也对相关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的威慑力。”吴弘表示。
业内专家普遍表示,明确对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规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规则,将使得存在重大违法事项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长远来看将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形成遏制,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效率。
中央财经大学应用金融学主任韩复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约束,有助于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
“以往上市公司是否退市只有财务指标,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往往只是处罚相关责任人,措施也以罚款居多。此次明确强制退市规则后,处罚力度大大加强。”韩复龄表示。
吴弘则表示,对欺诈上市的上市公司加大打击力度,是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他指出,注册制改革在提高企业融资效率的同时决不能牺牲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注册制在强调中介机构履行督导保荐义务的同时,对涉及欺诈上市的上市公司采取高压态势进行打击非常有必要。
“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如果及时全面纠正违规并对民事赔偿做出积极安排,可以申请重新上市。这是为了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欺诈上市的公司则没有这一安排。这是因为这些上市公司本来就不具备上市资格,因此也不能"认赔过关"。”严弘表示,“这一制度设计就是要充分遏制上市公司欺诈上市。”
据严弘介绍,在欧美、香港等成熟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事项而被强制退市的现象虽不多见,但也时有发生,显示出此类制度安排的威慑作用。
“严格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其意义不仅仅是退市多少上市公司,而是让更多潜在的违法主体和行为知难而退,从而提升监管效率。”严弘表示。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