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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中国股市功能不健全,不单指投资者保护机制、上市公司回报机制、发行价格形成机制、股东决策制约机制等不健全,更是指上市公司没有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生态环境,没有一套完整的市场化机制安排。为抵抗退市,从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到中介机构,从大股东到政府部门,都可以“方便地”拿出一系列措施。股票上市交易作为一块巨大无比的、可孽生的“福利”,受到相关各方拼命死保。
尽管退市制度早在1993年就有了,并且至今已有78家公司的股票退市了,但是,让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退市,并不是一件易事。这就说明,我国股市制度安排和监管执行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短板,需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加以改变。
在此次讨论退市制度安排时,不少人士强调要对退市公司的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要完善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等。不过,笔者认为,把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退市不能常态化的借口,是有严重缺陷的。固然,退市必然造成上市公司交易价值贬值,二级市场的持股者必然遭遇损失,有时甚至是风暴式的巨大损失;但是,这都是相对应的投资者应该承担的损失,无须做出特别的民事赔偿安排。
这是因为,买到濒临退市公司的股票,与买到一辆濒临报废的汽车,其基本逻辑是一样的。长期以来,对于业绩亏损、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监管者不断完善信息披露要求,目的就是让投资者知晓风险、规避风险。抱着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持有濒临退市公司的股票,本身就是一种赌博。当然,对于这样的投资者,一旦他们有索赔的要求,都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让濒临退市的公司继续留在市场上,为追逐濒临退市股票付出代价的投资者给予额外救助,这其实是对其他更大范围的投资者利益的侵害。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键是维护市场的普遍公平,而不是对炒濒临退市股票的人法外施恩。监管者该做的,就是明确标准,严格执行规则,让该退市的公司依法退市。为此,要严格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坚决打掉政府部门对所辖濒临退市公司的“保护伞”,不允许乱找借口拿财政款进行救济性补贴。也要打掉中介机构对濒临退市公司的“保护伞”,发现策划、指导、帮助相关公司造假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一定要让上市公司真实坦荡地对待投资者,真实坦荡地对待股市生存风险。
如此,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和一些政府部门就必须丢掉“上市公司是个宝”、“只要股票不摘牌就可以一直享受股市福利”的旧思维;不能够只盯着“股市福利”,只关心上市公司“摇篮”的事,而根本不考虑上市公司“坟墓”的事。
相关利益方必须明白,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就要面对业绩起伏的喜与忧,就要面对利益的增值或减损;上市公司一旦退市,就要承担代价,承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