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独立意见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于2014年8月25日召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份
额、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祝祖强、李志坚、吕晓峰、商照聪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