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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股指期货市场和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跨越证券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股指期货监管体制。
英国:
一元三级式监管体制
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一元”行政监管。英国期货和证券市场素有注重自律管理的传统。 但是,自1997年12月起,英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开始成为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机构。随后,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正式规定由FSA负责全国所有的金融业务领域的行政监管。而FSA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管职责主要有确保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增进公众对股指期货的产品和风险的完整信息的了解,监视、调查和预防股指期货犯罪等。
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期货交易所仍然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制的基础和核心。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主要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另外,英国的期货交易所还建立了独立的清算体系,拥有极强的信用机制和结算能力,并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方法,如每日市场监视、交易监视和财务监视等措施,以降低股指期货市场的系统风险。
期货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英国的期货行业协会是从事期货业务的主体组成的行业自律机构。它对期货公司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对期货公司或者个人严重违反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内部处罚等。
美国:
二元三级式监管体制
与英国监管模式略有不同,美国股指期货交易的政府主管机构有两个: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证券投资委员会(SEC),它们共同作为一级,连同期货交易所和全国期货协会(NFA)构成“二元三级”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CFTC和SEC的“二元”行政管理。CFTC是美国政府负责监管全国期货市场的专门机构,它拥有独立的决策权,主要负责预防和打击期货市场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市场操纵,审批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检查行业自律组织是否履行职责。同时,SEC作为美国证券市场的最高行政监管机构,对新批准的有价证券指数期货合同拥有否决权,以确保该合同不易受到操纵且股票价格指数能够反映股市的正常交易状况。
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同英国一样,美国各期货交易所既是期货合约的交易市场,又是市场管理的核心机构。一方面,它们制定了完善的股指期货交易和风险控制规则,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另一方面,它们具体负责股指期货市场的管理职能,包括审核和批准交易会员资格,公开披露市场信息,监管合约的履行,监督各会员对交易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等。
全国期货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全国期货协会(NFA)是由美国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共同组成的自律机构,在美国期货管理体制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该自律组织负责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其执行,检查会员财务状况,对客户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股指期货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等。
日本:
一元三级式监管体制
金融监督厅的“一元”行政监管。与英、美等国不同,日本的金融和商品期货市场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而是由大藏省管理金融期货市场,农林水产省和通商产业省分管商品期货市场。大藏省集金融期货立法规划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将其金融监督检查权转交给了专门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金融监督厅的监管职权包括批准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的资格申请,要求交易所或会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命令交易所修改期货交易章程、规则等。
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日本的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的管理作用不如英、美等国的交易所突出,但日本期货交易所的监管仍然是控制日本股指期货风险的中心环节。日本期货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总会,会员总会在主管大臣批准后对交易主体的信誉、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督。
民间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与英、美等国家不同,日本没有设立专门的期货行业协会,而是成立了全国性的期货交易所联合会,由民间协会性质的交易所联合会作为期货行业组织,负责监督其会员的市场行为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
纵观英、美、日等国的股指期货监管制度,都综合运用了“政府行政管理——交易所市场监督——行业自律管理”的三级监管手段。各国主管期货交易的政府机构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对股指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进行跨市场宏观调节,并对期货交易所和协会的自治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各国都更多地注重发挥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和期货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功能,尤其是注重发挥交易所在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制定和风险监控方面的核心作用,确保对市场风险的严密监控。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