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会打击投资者的热情,降低股票市场的活跃程度,而一个缺乏活力的股票市场,其应有的融资功能和投资功能将极大地受到抑制。小心地维持一个相对活跃的市场,对于股票市场逐渐规范化十分必要。
⊙王福重
最近,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就要进行去年收入的纳税申报,而股票转让所得也在应申报的收入范围之内,有人认为这是为未来对股票交易的利得征税做技术准备,并引起市场的波动,有关部门不得不出来澄清,短期内仍然执行暂不征税的政策。
十几年来,围绕着这个话题的议论、澄清重复了不知多少次。对股民来说,这个税,就像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从空中落下。信还是不信,股民经常惴惴不安。利得税引起议论和担忧的根源,在于对股票交易所得课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目,即其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因为税法有这个规定,它虽然从来没有开征过,但总有可能成为现实。所以,每次无论是空穴来风,捕风捉影,还是有关人员的口误,都不由得中小投资者不相信。即使有关部门出来澄清,可往往在澄清之前,股市的震荡已经发生,有人已经达到了浑水摸鱼、乱中取利的目的。
其实,可以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把对股票交易所得课税的规定取消,给投资者以稳定的信心,以减少股市的震荡。
现在我国股票市场个人投资者要缴纳的税收和费用有三种:一是对股息和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二是印花税,税率是0.3%,对买卖实行双向征收。2007年的印花税收入达到创纪录的2005亿元,平均每个股民贡献超过2000元。此外投资者还要给券商交纳佣金,大约为0.3%,2007年券商共收入佣金1500亿元。税费的总和超过全部上市公司的上半年利润,后者只有2600多亿元。股民的税费负担已经相当沉重,再征收新税,无疑是雪上加霜。
确实有一部分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但是一方面税收负担较轻,比如法国只对持有20多万股以上股东转让股票的所得征收。另一方面,这些征收所得税的国家,并不同时对证券交易本身课税,即我们的印花税。同时,比利时、新加坡、新西兰、中国香港地区都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所以,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并非普遍做法,多数国家是统合考虑股市整体税负后才做出是否征收的决策。
税收对股市的影响巨大,股民们应该不会这么快忘记,去年5月前的大牛市,多次的提高准备金率,提高利率,口头警告、苦口婆心都无济于事,财政部突然提高印花税税率,股市立即出现一波大跌。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对交易者的信心影响甚至超过印花税。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开征此税,结果引发股市持续大幅度下跌,不得不草草收场,取消该税。
研究表明,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会打击投资者的热情,降低股票市场的活跃程度,而一个缺乏活力的股票市场,其应有的融资功能和投资功能将受到极大抑制,产生所谓的“锁住效应”,中国股市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小心地维持一个相对活跃的市场,对于股票市场逐渐规范化十分必要。
征税还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比如是按次征收,还是按年度,抑或像法国那样以两年为一个纳税期间。股市瞬息万变,不同的纳税期间,对征税结果影响甚大,如何设计才公平?还有起征点如何界定,不可能有一点利得就课征,但是高了又会无税可征。还有,是只要股票升值,不管是否出售,就对纸面所得征收,还是等卖出后再行征收?
所得税的特点是允许亏损抵免,即允许纳税人用本期的盈利冲抵以前的亏损,仅就余额交税。而且这种冲抵,还不限于炒股本身,开征股票所得税的国家多允许冲抵其他投资渠道的亏损。我国股民大多亏损,新闻说,2007年盈利的股民不足3成,要知道去年的股市可谓举世羡慕的大牛市。在股市中,盈利的永远是少数人,加之股票转让所得税,都是低税率,国家所能够获得的收入很有限。与其贸然征收该税,不如改进印花税,更能达到税收的目标,因为印花税是旱涝保收的。
所得税还要顾及公平。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最主要的目的可能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有人认为,征税对一般投资者有利,因为他们盈利少甚至亏损,可以获得减免待遇,殊不知,机构是惯常多头开户的,每个户头的盈利跟散户根本没有差别,散户能减免,机构也就能减免。股票利得税的公平作用,几近全无。
党的十七大报告鼓励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没有财产性收入的较大规模的积累,不可能建设成一个全面小康的社会,可是长期以来,居民没有财产的累积,无从获得财产性收入。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个渠道,怎能去封堵?要知道,在当下,中国老百姓增加财产收入的渠道离不开股票市场。如果在经常亏损的情况下,偶然获得一点盈利,还要应付这税那税的,财产性收入何时能积累起来呢?
为了给中国的股票市场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良好预期,促进股市的长期繁荣,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取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目,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