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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荣科科技:公司与付艳杰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4/9/29 2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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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付艳杰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二○一四年九月

2楼
封存 发表于:2014/9/29 22:18:00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9月28日在沈阳市签署:



甲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付永全



乙方:付艳杰

住所:辽宁省西丰县大通街10-10号楼1单元201室

居民身份证号:211223197205190029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代码为
“300290”,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乙方系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
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不超过630.1197万股。

3、双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乙方将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认购。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拟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3楼
封存 发表于:2014/9/29 22:19:00
一、定义与释义

1.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系指本《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付艳杰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股份认购协议》。“本协议”指本协议的全部而非本协议内某一条款、附件或
其他部分。除非与题述事项或上下文不符,否则本协议所表述的条款或附件即为
本协议中相应的条款或附件。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
充的本协议,并且包括各份附件。

上市公司、荣科科技:系指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之甲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系指甲方本次向含乙方在内的特定对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

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法规:系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普遍法律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台风、雷击、水灾、火灾等自然原因,以及战争、罢工、骚动、暴乱等原
因,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达成订立协议目的的情况。

工作日:系指中国法定工作日。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系指人民币元。

年、月、日:均指公历年、月、日。



二、股份认购

2.1甲方本次拟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乙方同意
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甲方同意乙方予以认购。




三、股份认购的价格、数量和方式

3.1认购价格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价格为15.87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O/(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
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3.2认购数量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认购
股份数量不超过630.1197万股。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及乙
方认购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
本次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

3.2 认购方式

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
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楼
封存 发表于:2014/9/29 22:19:00
四、股票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4.1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且乙


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确
定的认购款总金额足额缴付至甲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





五、锁定期

5.1 自荣科科技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6个月
内,乙方不得转让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

5.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
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
宜。

5.3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
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
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六、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彼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6.1 甲、乙双方均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
力;

6.2 甲、乙双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
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6.3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
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
背或抵触;

6.4 甲、乙双方将不因签订及/或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
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协议的履行;

6.5 甲、乙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以办理及/或签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及认购相关的一切手续及/或文件。



七、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7.1 于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开股东大会,
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2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办理或提交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
部门报请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7.3 保证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尽快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
格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

7.4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7.5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相关文件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结算公司等部门和荣科科技的要求准备相
关申报材料等,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6 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其认购股份所需资金;

7.7 乙方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在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
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楼
封存 发表于:2014/9/29 22:19:00
八、保密

8.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相关的保密义务。

8.2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
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
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
有条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九、违约责任

9.1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9.2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股东大会通
过;或(2)中国证监会核准,不构成甲方违约。

9.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
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
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

10.2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
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的变更、修改及转让

11.1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1.2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在申报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对于本协议签订主体及其他事项有进一步的要求或变化,则本协议
双方同意将相应作出变更及补充。

11.3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4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
全部权利或义务。



十二、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2.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后
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
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进行调整。



十三、协议终止

13.1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2)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全成就。
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但双方一致同意延期的情况除
外;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十四、未尽事宜

14.1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最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协议文本

15.1 本协议一式八份,以中文书写,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申报材料及
备用文件,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付艳杰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
购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014年9月28日







乙方:付艳杰



(签字):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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