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券商应稳妥有序参与沪港通试点 券商要加强内部评估控制,不得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及参与交易客户数量
港股通交易佣金须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服务成本
开展沪港通投资咨询服务须持有交易所发生地业务牌照
券商自营参与港股通交易,按境内一般上市股票标准计算持有香港股票的风控指标
券商参与沪港通业务纳入机构日常监管,明年起业务实施情况纳入分类评价
沪港通试点业务正式启动进入倒计时,证券公司参与业务试点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业务开展、投资者教育、交易佣金收取、业务相关投资咨询服务监管要求、券商自营资管业务参与交易等方面对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试点的各类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通知》要求各监管局从落实技术系统测试、做好投资者教育、深入开展风险揭示、继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稳妥有序参与业务试点五个方面,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沪港通”业务试点各项准备工作;从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完善纠纷处理和应急机制、依法合规办理交易清算交收三个方面,督促券商做好港股通业务试点推出后的后续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券商应稳妥有序参与业务试点,并加强内部评估和控制,确保具有明确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识的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数量。
券商收取“港股通”交易佣金,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服务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在“沪港通”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监管要求方面,《通知》明确,券商向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规定;券商在香港地区向参与“沪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A股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相关业务牌照。
香港持牌机构以其具有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内地关联机构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布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报告 ,应当由内地注册证券分析师在相关研究报告上署名。
沪港通试点启动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将按照境内一般上市股票的标准,计算自营交易持有香港股票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券商设立专门投资于香港股票,或同时投资于内地和香港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须约定股票投资比例及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现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须依法变更合同条款。
《通知》同时明确,各地证监局将把辖区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情况,纳入机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户等监管措施。
同时,2015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时,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对发生技术系统故障、清算交收差错、大量客户投诉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视情节轻重,扣减1-3分。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影响港股通平稳运行的,将予以降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