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明确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
通知明确了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各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及证监会相关部门应指导证券公司等机构做好推荐挂牌与持续督导服务工作,全面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与水平。允许主办券商探索股权支付、期权支付等新型收费模式,建立与挂牌公司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业务。
通知同时明确了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有关要求。各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及证监会相关部门应指导证券公司等机构积极开展做市业务,充分发挥市场组织者与流动性提供者等功能,提升销售交易专业能力。
证券公司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做市资金投入,满足挂牌公司的做市需求。挂牌公司有意愿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推荐主办券商可优先为其提供做市服务。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
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方面,通知明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管理体系,并与推荐、经纪、做市等业务进行必要隔离,防范利益冲突。
同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现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并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试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质押式回购等创新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此外,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出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
具体看,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募集资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私募债、可转债等产品,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水平;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