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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更多群体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创造条件,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发展各种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股份制及各种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所谓“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就是让越来越多的群众直接地或间接地进入资本市场,进入门槛要低,风险要低,进入者才多,让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来分享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的成果。
一、“财产性收入”及其重大战略意义
***十七大首次提出“财产性收入”这一概念,而且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体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这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
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城乡居民家庭除劳动获取工薪收入外,还拥有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一般讲,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如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以及营运财产所获得的收入(如红利、财产增值收益等)。所谓“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体拥有财产性收入”,就给广大劳动群众广开财路,开辟了除了劳动工薪收入外,还拥有通过营运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来获取收入的多种渠道。
为了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十七大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战略方针,强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为此,要求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求“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要求实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除了劳动收入之外还拥有财产性收入,便是落实上述战略性要求的重要途径。
然而,要让更多群体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创造条件,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发展各种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股份制及各种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所谓“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就是让越来越多的群众直接地或间接地进入资本市场,进入门槛要低,风险要低,进入者才多,让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来分享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的成果。
二、如何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
如何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推进“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
上世纪50-60年代美国不少企业推行这项计划。这项计划一般带有福利性质,有的是企业每年以奖金形式赠送给本企业的每名职工,有的以低价(低于市场价格)将企业的一部分股票售给职工,这些赠给或售给职工的股份都记在职工个人账户名下。同时,政府还对赠给或低价售给职工的企业股份资本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推行这项计划。这样,职工除了工资之外,还有股份红利收入和股价上涨收入,一句话,还有资本收入或财产性收入。
这项计划,对职工来讲,增加了一笔工资外的福利性收入;对企业来讲可以通过该计划用企业股份将企业职工紧密地与企业利害融为一体,把职工从一股劳资关系的对立方变成企业的“利益攸关者”(stake holder),有助于使企业成为营造“和谐社会”的“和谐细胞”。
在股份制下,重要的是维护企业产权,即企业老板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因此,企业在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时也十分注意维护自己企业产权或控股权。一般讲,它们都规定,职工所持的股份份额不可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一定比例,不得影响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特别是,许多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一般都推行职工参与管理计划,参与管理的职工代表一般都表现出“福利主义”倾向,因此,职工虽有权参加股东会或参与管理,他们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知情并发表意见,但决策权还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此外,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一般还规定职工从该计划中获得的企业股份,不得出售于股市,万一职工离开企业也只能将该股份卖给本企业,以防落入“竞争对手”的手中,威胁企业主对企业的产权或控股权。维护企业的产权,无论对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国有企业抑或私人企业来讲,都十分重要。
我1989年在《股份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好形式》一文中曾谈到过“职工持股计划”(ESOP),但须着重提出中央党校王珏教授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曾大力主张“劳者有其股”,要让国企的职工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不仅享受工资收益而且享受资本收益。这里讲的“劳者有其股”,就是指国企职工要拥有财产性收入。
(二)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开发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产品,使投保人享有财产性收入。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正处于从单一的现收现支制度向现收现支的社会统筹与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基本保障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目前的任务之一,是逐步做实账户,作为基金的管理及投资营运。由于养老金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保险产品,具有很强的投资特性。对于个人来讲,养老保障金是投保人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年轻时并不需用这笔资金而且承受金融风险的能力也较强,所以可利用它来投资于中长期、收益率较高的投资产品,而在退休之前的4-5年内可采取保护性的投资策略,投资于安全系数高、收益率较低的投资产品。这样,随着我们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日益扩大,个人账户越来越多地得到做实,则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便可通过养老保险制度进入资本市场,获取投资收益——财产性收入。为此,应鼓励和支持养老保险进入资本市场,让养老保险通过投资跟资本市场联结起来,发展所谓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
(三)充分发挥股份制及金融中介机构作用,鼓励企业发行小额股票。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而且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明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使之成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至于私人企业更便于采取股份制形式。我国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不仅便于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而且可以上市发行股票。至于私人股份制企业,也可采取“职工持股计划”,有条件的都可争取上市发行股票。我认为,无论是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最好能多发行小额股票。就企业所有者讲,发行股票是融资;就广大持股者来讲,他们进入股市是投资。股票面额越小,进入股市的门槛越低,则持股者人数越多。股权愈分散,越便于企业所有者维护他的控股权,控制企业产权;而广大小额股份持有者期望的是股权的红利收益和股份升值收益,这些都是财产性收入。
应该着重提出的是,广大居民对于资本市场的营运是不熟悉的,对于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情况也缺乏信息,进入股市所冒的风险较大,为稳妥起见,与其直接进入股市,不如委托金融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理财公司等)进行投资,因为这些“中介机构”雇用一批富有经验的投资专家。委托中介机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比直接进入股市所获收益率可能会低些,但风险低,耗费精力与时间要少得多。
我很赞赏王珏教授提出的“劳者有其股”口号。其实质意义是劳动者都有财产性收入,跟我现在提的“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是一个意义。我所讲的“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有两层含义:一是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要低,可吸收广大中等收入群体甚至一部分低收入群体;二是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人数越来越多。拥有财产性收入已不再只是少数有钱人所能享用的特权,而是广大劳动者都可参与和分享的,可谓“昔日王谢梁上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三、有关理论问题
这里有几个理论问题,需要澄清一下。
记得上世纪50年代美国许多企业纷纷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及大规模发行小额股票,许多家庭都持有股票。于是媒体大肆宣扬什么在美国人人都持有股票而成了“资本家”,美国资本主义已变成“人民资本主义”。1956年在美国华盛顿火车站举办了一次规模盛大的“人民资本主义展览会”,当时艾森豪威尔总统还亲临展览会发表讲演。1958年阿德勒和克尔索两人合作出版了《资本家宣言》,大肆宣扬人人都是资本家的“人民资本主义”,并扬言要对抗110年前出版的《共产党宣言》。那么,我们现在推行职工持股市场和发行小额股票是否也让广大持股群众也成了“资本家”呢?自然不是。
在股份制下,股份企业只有掌握控股权才控制企业产权,才能充当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于企业主来讲,发行股票,是融资,是资本集中;对于一般持股者来讲,持有股票是投资,获得股权,但他的小额资本却交由企业集中和支配。股权分散和资本集中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侧面。一般持股者(股民)所获得的是股权——一般财产权,无法染指企业产权。一般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都十分注意保持自己的控股地位,把“职工持股”限制于一定的可控制的程度。只有控股者才是资本集中的主体,才是企业老板,才是资本家,而一般持股者(股民)是资本集中的对象,是一般财产(股票)的所有者,根本不是资本家。决不可把一般持股者所持有的股权,跟企业的产权混为一谈;否则,势必会从左右两个方面产生错误论调:一是像“人民资本主义”鼓吹者那样把所有持股人说成“人人都是资本家”;一是把股份制说成是公有制,甚至把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也说成公有制企业。我1962年曾发表文章批判过“人民资本主义”所散布的“人人都是资本家”的论调,指出它根本错误就是把一般股权跟企业产权混为一谈,这一基本观点我至今仍认为是正确的,但我也承认当时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对“职工持股计划”否定过多,没有看到可增加职工的收入与福利。我后来在1989年发表《股份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好形式》一文中对“职工持股计划”作了重新认识。如果说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职工持股计划”和发行小额股票不可能使“人人成为资本家”,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自然不会使一般持股者(股民)变成资本家,股份的收益只是一般的财产性收入,只是让广大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除了领取工资之外还能享受一份财产性收入,落实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不仅在再分配中注重公平问题而且也要在初次分配中处理好效率与公平问题。
还有一个理论问题,即关于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社会功能问题。它们从广大参保者那里汇集到大笔资金,虽投资于企业,但从不经营企业,它们是经营资本(证券资本)。哪些企业业绩好就投向哪里。它们属于金融中介机构,处于广大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和企业之间,形成一个专门以资本(股价资本)为经营对象的独立行业。如果说股份制的特征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特征,那么,这些机构投资者却实现资本经营与企业经营相分离。这些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职能,就是通过分配和再分配社会资源,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合理的使用和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这些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完全来自更合理、更有效地分配与再分配社会资源而获得的更高的社会效益。过去传统的政治经济学,长期囿于列宁的《帝国主义论》的观点,把经营证券资本总跟“寄生”、“腐朽”等字眼联系在一起,现在国内外实践表明,经营证券资本是市场经济为不断合理分配和再分配社会资本所必可少的一个专门化行业。
四、农民怎么办?
我前面讲的是如何充分发挥股份制及资本市场的作用,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以及发行小额股票,给广大城市劳动者及家庭开拓一条享受财产性收入的新财路,问题是千万莫要忘记农民。那么广大农民怎么办?
我赞同肖金成同志在他与汪阳红同志主编的《土地管理新论》中提出的由集中征购城郊农民的土地的有关公司吸收“农民参股”的主张。他提出城市化的发展,大中城市多需集中征购城郊农民土地,由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权涨价,应贯彻“涨价归公”原则。他建议为了让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与收益,应吸收这些失地农民参股,为此,有关城市应成立土地开发经营公司,一方面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在这之后通过招标或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过程中的土地收益应由国家、公营公司和失地农民共同分享,这样,这些失地农民也可获得一份财产性收入。
上述主张虽好,但只涉及城郊农民,那么,广大内地农民怎么办?
2004年我曾著文推荐蒙牛集团主导的一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道路。蒙牛集团自身只专门进行奶制品加工,狠抓高技术、高质量及海内外经营。但它通过产供销链条把百万农牧民组织到一个现代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中来,由农牧民种草(草种籽由蒙牛集团从加拿大进口向农户提供)、养牛和送奶,由蒙牛集团公司收购、加工并营销。2004年蒙牛集团不仅在香港占有了10%的奶制品市场,而且还成功在香港上市。我想,蒙牛集团既然把百万户农牧民组织到它主导的产供销链条中来,完全可以也应该把这百万户农牧民视为它的职工,在他们中间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不仅可以加强这百万户农牧民对蒙牛集团的凝聚力,还可让这些农民多有一份财产性收入。
其实,凡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有实力的集团公司,都可尝试走蒙牛集团的道路,即从源头(农产品生产)抓起,组织产供销链条,严把每个环节的技术关和质量关,用自身的加工制造带动农业产业化、现代经营,这样也可以把自己产业链条所卷入的农民视为自己的职工,推行“职工持股计划”。
总之,只要充分发挥股份制及资本市场的作用,就能够把广大城乡劳动者纳入到投资网络中来,让他们都能享受一份财产性收入,做到王珏同志所讲的“劳者有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