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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无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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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无任何变化
1楼
我是小朋友
发表于:2008/2/23 13:33:00
财政部详解个税新条例有关条款———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无任何变化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务院昨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其中股票转让收入所得是否要征税再次成为股市关注的焦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新修订的《条例》3月1日起实施,并不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任何变化。
昨日颁布的新《条例》第九条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对此,有市场人士将其解读为为今后转让股票所得开征个税埋下伏笔。但事实上,新《条例》并未对涉及股票转让收入的第九条进行修改。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新《条例》对股票转让收入征税这部分内容并没有任何改动,新条例的实施也不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暂不征税政策有任何变化。
据市场人士介绍,引起市场关注的还有新《条例》的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对照新、旧《实施条例》第十条发现,新条文仅比旧条文增加了“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一陈述,其他并无二致。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解释说,之所以对第十条陈述作出修改,是“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近年来,随着股市的走牛,对于国家将对股票转让收入征税———即征收资本利得税的传言一直不绝于耳。税务部门相关人士也多次在公开场合澄清表示,短期内不会开征资本利得税。
但据业内人士介绍,资本利得税不会像印花税税率调整一样可以随时出台。按照国务院1988年出台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率调整可以由政府部门作出决定。但资本利得税作为一个全新的税种,必须像企业所得税法一样,履行相应的立法程序。而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从提出动议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经历了3年的起草论证过程。
社科院金融所货币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则表示,在我国,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时机尚不成熟,这是因为其并不能有效实现政府可能的政策目标。他认为,资本利得税作为一剂猛药,针对的是监管框架健全、投资机构守法、股民意识理性的市场。市值居世界前列、IPO层出不穷,并不意味着就是强大的股市。例如,我国台湾曾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从12000多点跌到3000点,以至于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也呼吁,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出发,在相当长时期里,不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来抑制人们的投资行为,而只能通过结构性金融政策去疏导人们的金融投资需求。他说,从已有的实践看,开征资本利得税势必严重阻碍资本市场发展,甚至会引发市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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