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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的精神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稿。
关于此稿,以下这十个要点作为投资者的你可能需要知道。
1、仅限于境内投资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地方政府是委托人,全国社保基金符合受托机构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
对于受托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目前,外界已知的由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3、可参与国家重大事工程和重大项目投资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4、可通过股权投资参与国企改制、上市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5、投资股票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30%,投资重点企业股权不超过20%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四)养老基金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只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投机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7、人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六大部门共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
8、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重大投资损失。
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
9、实现专款专户管理机制
委托人应当履行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不得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不得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不得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10、投资管理机构年费率不得超过0.5%
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条例原文摘自财政部网站所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