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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72号 ),自2015年8月1日起,沪股通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由原“按成交股份面值的0.6‰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修改为“按成交金额0.02‰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调整后的沪股通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为:
沪港通其他登记结算收费安排及标准维持不变。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