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7月29 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或中色股份)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对应的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色泵业)在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
2015年7月29日,中色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中色泵业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支持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的发展,解决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意公司为中色泵业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申请1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色泵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中色泵业90.86%的股权。中色泵业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前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09年1月7日
经营范围:隔膜泵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限定和禁止的除外)
中色泵业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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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中色泵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中色泵业90.86%的股权,中色股份为其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有色集团)持有中色泵业5.35%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中国有色集团需按照持股比例为中色泵业在中信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中国有色集团同意按其在中色泵业的持股比例为公司对中色泵业在中信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2.5万元,反担保期限一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沈冶机械)持有中色泵业4%的股权,公司持有沈冶机械51.9%股权,沈冶机械不为其提供任何担保。
中色股份与中色泵业签署《反担保协议》,中色泵业为中色股份担保提供反担保。
为解决中色泵业资金缺口问题,公司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属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支持中色泵业的发展,解决企业当前面临的资金问题。该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没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色泵业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是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不包括本次担保的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人民币30,510.10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55,936.89万元)的6.69%。上述人民币30,510.10万元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