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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管理层再推三利好助力A股 长期持股免征红利税

1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9/8 12:36:00

 本报讯 周一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和中金所宣布,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拟设置5%、7%两档指数熔断阈值,涨跌都熔断,日内各档熔断最多仅触发1次;拟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人士7日表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审议通过,近期将正式对外公布。此外,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企改革方案发布在即 拟引入指数熔断机制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人士7日表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审议通过,近期将正式对外公布。

  据接触到相关文件的人士介绍,文件包括不少亮点:国企将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着力推进整体上市(创造条件推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允许国有资本转优先股,少数特定领域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开展国际化经营;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鼓励非国有企业入股;实现员工持股及高管市场化薪酬体系。此外,文件提及,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另外,上交所、深交所和中金所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指数熔断机制总体安排是:当沪深300指数日内涨跌幅达到一定阈值时,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暂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时间结束后,视情况恢复交易或直接收盘。(详见A03版)

  持股超过一年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税收政策,同时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通知自2015年9月8日(今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资深市场人士对《投资快报》表示,从税收政策上着手鼓励长期持股,减少短期交易,无疑是市场化调控市场的正确方向。但真正具有重要影响的,不是股息红利税而是资本利得。如果未来在资本利得层面通过税收政策鼓励长期持股,抑制投机炒作,A股市场才有望迎来脱胎换骨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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