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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联交易限制规定应放宽

1楼
邮耗子 发表于:2008/3/4 12:59:00

  时过境迁 限制性条款遭遇现实问题 招行行长提议案 特别强调修改《基金法》——— 

  基金不能投资托管银行股票使得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向媒体透露了其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10个提案,并特别强调,《基金法》应及时进行修订。

  马蔚华指出,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基金法》第59条对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遭遇了现实的问题: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也纷纷上市(如工行、中信证券等),此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现行《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达271只,其中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的基金数量就达到了164只。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规定的影响,至少有164只基金的资产配置存在限制,这意味着这些基金的持有人不能分享三大行的成长收益。

  马蔚华认为,有必要结合基金业的发展情况对该条款进行适当修订。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通过严密和严谨的程序性规定,既使基金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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