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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同年11月,深圳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我国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整为1‰。
2007年5月29日晚,财政部宣布自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