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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9月修订)》中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5年10月19日。
2、授予价格:4.66元/股。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激励对象共271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65万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公司的核心管理、技术骨干。
4、股票来源: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8,26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在授予日后24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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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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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激励对象中范曙春、李姝等2名员工从公司离职,合计减少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0万股;郑煜、邓乐天、杨国彬、李坚、刘冠华、郭予斌、李珂晖、臧亚林、言丹、林育德、刘正武、夏宏、赵兰英、谢滔、李淑萍、冯文红、袁静平、唐红春、林开桦、陈洁、强志皓、郑庆山和田军等2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合计减少授予的限制性股票785万股。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9,100万股调整为8,265万股。本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296人调整为271人。
除上述调整外,此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获授数量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及获授数量完全一致。公司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与2015年10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完全一致。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特合伙)于2015年10月29日出具了《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4040012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15年10月28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认为: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捌仟贰佰陆拾伍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82,650,000.00元;变更后的股本为7,353,992,722.00人民币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02,336,350.00元。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53,992,722.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7,353,992,722.00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265万股,授予日2015年10月19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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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收益摊薄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按新增后总股本735,3992,722股摊薄计算,2014 年度每股收益为0.65元/股。
六、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27,134.2722万股增加至735,399.2722万股。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公司56.90%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公司56.26%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