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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189,506,6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20%;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45号文《关于核准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72,887,166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06,664,025股增至379,551,191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于2014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2015年3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即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由379,551,191股增加为493,416,548股。2015年8月27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即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493,416,548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86,833,096股。如不作特别说明,本公告后述股份数量均包含实施前述2014年度、2015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比例转增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各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及限售期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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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89,506,632股,占本
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20%。
2、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18日。
3、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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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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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本次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均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上述承诺之外的其他上市特别承诺,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增发股份后,2015年3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即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由379,551,191股增加为493,416,548股。2015年8月27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即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493,416,548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86,833,096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数量为986,833,096股。
3、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增发股份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