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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海中院撤销扣划喷施宝股票的裁定

1楼
邮耗子 发表于:2008/3/6 13:22:00

  新华网3月4日电  历时多年的广西喷施宝公司与日本野村公司的出资纠纷案近日又有新进展: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撤销了"(2006)北执一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打印及手写两个不同版本)"。

  2008年1月18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北执一字第70-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说,"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资基金、野村集富果第三投资基金与王祥林、宝时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82号裁决书,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人陈镇洪、野村集富果第三投资基金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祥林、宝时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该案。"

  裁定书说,"本院依申请人陈镇洪的申请,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北执一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430001流通股票按办理过户的过户日当日之开盘价折算后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490.08万元为限抵债给申请人。执行送达时应协助执行单位的办理规定和要求,执行人员手写一份(2006)北执一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将股票按办理过户的过户日当日之开盘价过户至申请人陈镇洪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许涛名下,但落款时间笔误为2006年11月15日。"

  裁定书说,"后该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审查,于2008年元月八日作出(2007)桂法执监字第18-5号决定书,指令本院立即依法撤销(2006)北执一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打印及手写两个不同版本)。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6)北执一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打印及手写两个不同版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喷施宝公司负责人介绍,在这起涉外执行案件给喷施宝公司带来巨大损失。陈镇洪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许涛将股票变现得款2402.2335万元人民币后,立即汇给多人,部分转入自己账户上。

  对此,许涛认为,她的代-理人身份是经过合法授权的。许涛所在的单位发来的一份函件称:"分配执行款项是依照与委托人的协议,依法执行的"。(完)

  相关资料:

  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从事高科技农业化工用品研发、生产、推广、服务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金7000万元,是中国最大的叶面肥生产基地。"喷施宝"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誉为"中国农业第一品牌",是中国叶面肥行业唯一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广西科技进步一等奖。

  被誉为"中华肥王"的公司董事长王祥林先生是第八、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工商联常委、执委,广西工商联副会长,WCPS世界生产率科学院院士,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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