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需要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QFII、其他合法机构投资者及自然人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认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12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0.32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本次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46,511.63万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6、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48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