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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一夜暴富

1楼
震荡上行 发表于:2008/3/14 12:48:00
  在高薪与“巨额套现”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高管近两年纷纷主动辞职套现,人为制造了股市的不稳定,使广大股民深受其害。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冯培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气愤地指出:这种行为应该得到严惩。

  案例

  4天17家公司36位高管及亲人减持

  2006年,某上市公司两位高管双双辞职,第二年就分别减持所持有的全部该公司股份,套现金额分别达到一两千万元。该公司董事长也在2007年4月辞职,他以“高管股份”形式锁定的市值上亿元的500多万股股份从2007年11月自动解锁,获得上市流通权。

  2006年8月,另一个上市公司的第四大股东在辞职半年后即通过连续两次减持该公司股份,套取现金9000万元,直至2007年9月手中还持有公司300多万股流通股。该公司第二大股东紧接着也在2006年12月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其持有的1500多万股股份中有800万股左右在2007年9月获得上市流通权。

  高管辞职套现还呈现出群体性减持现象。2007年12月24日至27日的四天之中,有17家公司的36位高管或其配偶及重要亲属抛售535万股股票,按照抛售均价计算的金额高达约1.86亿元。其中好几位高管在这四天中的抛售金额累计分别达到数百万或数千万元。统计数据显示,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15日,30多家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亲属大量减持自家公司股票,共计变现近6亿元。

  疾呼

  高管频频辞职套现三大危害

  “这些人就这样一夜暴富!”冯培恩委员提到高管辞职套现,激动得声音抬高了八度。他指出,不仅如此,这种行为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危害。

  冯培恩一口气给记者数出了套现高管的三宗罪状:“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裁甚至董事长宁愿弃‘官’也要把自己手中的大量股票抛售套现,客观上就是在向公众表明他们对公司的未来已失去信心,公司股票的价格或者上升空间已不大或已超过公司潜在的价值,这显然会引起股民的恐慌,造成股价的波动。

  其次,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内部人’拥有较为完全的内部信息,而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在信息掌握上处于弱势。公司高管为了在辞职后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可能操纵信息生成,甚至封锁不利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还有,推出中小板的目的是为了支持我国一些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壮大。高管们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甚至不择手段推动公司上市,并筹集到大量资本后,反而通过辞职实现巨额套现,使上市融资在某种程度上沦为赤裸裸的圈钱行为,与设立中小板的目标背道而驰,必然会损害中小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冯培恩还指出,2008年不仅股改解禁大幅增加,首发、定向增发等融资带来的限售股解禁也不可忽视。在市场压力已非常大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成为越来越普遍的选择,会直接加大限售股的套现压力,必然会影响股市的稳定发展。

  建议

  更严格地限制高管套现额度和时机

  高管们通过辞职套现来圈钱的行为,难道没有法律约束吗?冯培恩说,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这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他强烈呼吁,应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扼制这类行为的蔓延,维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按现有法律,高管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25%,也就是说,一旦他们辞职,将不受这个额度的限制。”冯培恩建议,相关法规应把额度降到15%,并要求高管们在抛售的两个月前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还有一个问题是,按现有法规,高管们离职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也就是说,超过半年后,这种限制就失去效力了。”冯培恩建议,相关法规应把限制时间延长到一年。这样可加大辞职套现的成本,进而加大对其恶意抛售行为的制约。

  应对辞职套现高管设“5年禁令”

  除了限制套现的额度和时机,冯培恩还提出了两条思路。一是制约套现高管们的再就职。“上市公司高管通常是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因此,某些高管在辞职套现后可能会摇身一变成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甚至在法规上也没有禁止其重回本公司就职。因此,我建议相关法规要禁止高管在辞职套现后五年内到上市公司就职、三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增大他们采取辞职套现行为的风险。”

  第二条思路则是通过制定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抛售套现开征资本利得税。“上市公司高管从持有股票到抛售,通常不存在频繁的买卖行为,计算他们证券交易的盈利不存在技术性难题。况且,其套现通常会获得巨大盈利,因此通过制定法规对他们征税既合理合法,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此次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黄泽民对大股东买卖自家股票也尤为关注。“不能认为支付了一些微薄的所谓对价之后,大股东就可以用成本极其低廉的股票在市场上不受约束地大肆套现!”

  他认为,对大股东买卖自家股票要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实行大股东减持申报制,大股东减持自家股票前6个月,必须向监管部门申报备案,说明减持原因、数量等。在减持期间,不得直接或通过关联方买入自家股票,减持后6个月内,不得买入自家股票。大股东减持股票数量巨大、因减持可能引起股价大幅下跌的,不得在短期内集中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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