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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本躁动下的财经媒介管理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8/3/25 12:55:00
  江丽

  2007年蓬勃发展的资本市场让财经媒体和财经报道发展迅猛,新兴财经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已有的财经媒体和传统的都市类媒体纷纷扩版,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报道力度。但由于称职财经记者的短缺、大批“记者(编辑)+股民”的存在、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也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媒体传闻引起股市地震频发

  股市中让投资者心率过速的,除官方消息外,传闻也是一剂“猛料”。2007年11月18日,作为“内情人”的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表示,中国股市经常是在不该跌的时候跌了,经常是谣言影响了中国股市。他举例说,国家统计局原定于2007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因工作安排原因,发布会召开时间从上午10点改为下午3点,姚景源说:“就这么一个通知,导致股票大幅度下跌。”甚至有人认为发布会时间之所以安排到下午3点,是因为股市3点收市,一下子谣言四起。①

  类似的传闻影响股市的情况在2007年屡有发生:

  传闻一“30家央企将整体上市”,引发股市狂涨狂跌。

  2007年10月13日,一家媒体报道的“整体上市狂飙30家央企集体起跑”的文章出现在某网站,之后短短数小时,共有近30家网站转载。15日,市场在亢奋中越过5800点,众超级央企蓝筹大幅上涨直至巨量涨停。17日,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发言人正式辟谣,之后,包括中国船舶在内的诸多央企股票纷纷大跌。

  传闻二“A股H股可互换”,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上演冰火两重天。

  2007年10月18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允许在内地和香港交易所同时交易的公司股票之间互换的提议。由于A股比H股平均溢价超过八成,投资者担心股价接轨导致热钱舍弃内地而加速向香港市场转移,该传闻立即引爆了内地和香港两个市场。消息报道当日上证指数应声下跌3.5%,而恒生指数则大涨166.34点。当晚,中国证监会新闻处工作人员表示,此消息源为前一日的境内外记者集体采访,“有关媒体所做的曲解报道是不准确的。”

  传闻三 “地产股IPO被叫停”,被证明是报道严重失实。

  2007年10月22日,有媒体披露,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已暂停了内地企业A股IPO(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受理、审批工作,2008年1月起,证监会将对地产企业在A股借壳上市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未来地产企业借壳上市的难度可能越来越大,现有的地产股成了“香饽饽”,当日地产板块股价整体大涨。然而,证监会随后发出的澄清显示:“该报道严重失实,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专才短缺和管理缺失导致问题频出

  对于财经报道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业内人士指出,这主要是由于新兴的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十分年轻,而中国财经报道和管理更为稚嫩导致的。

  长期以来,我国称职的财经新闻采编人员一直处于短缺状态。新闻学博士曹鹏曾撰文指出,“财经新闻不仅要求采编人员有财经专业知识,还要求采编人员对财经主要领域的主要行业或产业有专门研究,国内能达到这一要求的财经采编人才实在是少而又少,有人说中国的经济类报纸总数,比称职的财经记者或财经编辑数量还要多,平均一家财经报还摊不上一位称职的(更甭提优秀了)财经记者或编辑。”②

  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称职的财经新闻采编人员短缺却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是:一大批不够合格的财经记者活跃在财经新闻报道领域,制约着我国财经新闻报道的水准,并带来“报道失实”、“错误解读”、“捕风捉影”等低水准问题的发生。

  除专业素养的欠缺外,大批“记者(编辑)+股民”的存在,也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发生。北青网2007年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16730位参与网民中,有14460人选择“在工作时间看股市信息”,占比达86.43%;每天“随时看,一天不限次数地看股票”的人占比达54.84%。根据周围媒体的情况来看,记者(编辑)参与炒股的比例和关注股市的时间应该不低于上述数字。

  由此带来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部分记者(编辑)由于参与炒股,在评论及新闻报道中违背新闻本质真实的原则,多采用利己观点甚至加以渲染;

  2.部分记者(编辑)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内幕信息,或利用信息购买股票,或将信息泄露给他人,或未泄露给他人但是建议他人购买相关股票;

  3.部分记者(编辑)利用所供职的媒体,与个别企业勾结,违规报道企业信息,甚至通过不正常报道打压所勾结企业的竞争对手。

  证券新闻报道法律规范尚不完善

  当种种问题发生并导致严重后果之后,相关部门除了辟谣和提醒投资者警惕风险外,并没有办法追究报道媒体及记者的责任,只能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来规范媒体对证券新闻的报道行为。

  我国涉及证券新闻和信息披露监管的现行法律有《刑法》修正案(1999年)和《证券法》(2006年)。现行行政法规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包括《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股票证券新闻和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禁止非法获取、披露股票证券信息;二是禁止编造、传播虚假股票证券信息。但是涉及记者的相关规定并不明晰,《证券法》有关“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解释中,新闻记者并没有包括在内。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信息的发布施行中国特色的“指定媒体发布制度”,即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对上市公司信息进行披露,旨在防止证券内幕信息的泄露。指定媒体目前指的是三报一刊两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市场周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并不能保障指定媒体不发生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情况的发生,而由于一些指定媒体还涉及广告经营等经济因素,使实际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影响了指定媒体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此外,对媒体刊登证券信息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监督把控难题,如《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如下规定:“证券期货专业报刊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栏目,稿件的终审权在报刊社,报刊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本报刊社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事实上,违规媒体根本不需通过出租版面的方式对相关规定进行抗衡与挑战,合作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广告合作化解于无风险之中。在一些情况下,“本报记者”与“合作方”、媒体与企业的界定变得十分模糊与暧昧。

  《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记者与证券交易违法的其他易感人群,如一些官员、企业高管、券商、基金经理等一样,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具有监督实施难度。

  传媒准则能否成为一剂良药

  我国没有明文规定记者不能炒股,包括法律和行业自律。而禁止记者炒股,也会损害记者作为公民而拥有的财产处置、支配权,在国外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这些资本市场和传媒比较活跃的地区,也并不禁止记者炒股。如果记者炒股名正言顺或将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那么如何把控证券新闻报道的公证性将成为未来媒介管理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和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做法。

  英国PCC的《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另译为《业务准则》、《行为规约》)被称为欧洲最严格的传媒准则,对英国的报纸有很大的约束力。PCC的主要任务是以调解方式处理公众对报刊内容的投诉,如果调解不成功,便会对投诉做出调查和裁决,犯错报刊虽不受经济惩罚,但需在显著位置刊登裁决全文。PCC全部由资深编辑人员组成,不断修改完善作为PCC工作基石的《行为准则》。1995年后,英国媒体将《行为准则》列入与编辑记者的雇用合同中,凡破坏准则者,报社可依约处分,包括革职。这使得准则的实际效力得以强化。③

  在PCC网站上公布的最新《行为准则》于2007年8月1日修改,其中第13条是对财经记者的具体要求:1.即使在法律未涉及领域,也严禁记者利用获得的非公开财经信息谋利,或把信息告之他人;2.如果记者或其家庭成员与某些股票有重大利益关系,在没有告知主编或财经主编这种利益关系之前,不能擅自报道这些股票的表现;3.禁止记者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买卖那些他们近期报道过或计划在不久的将来要进行报道的股票。

  在证券业发达的美国,对媒体的监管也是十分严格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防止人为操纵为原则,其监管也主要建立在这两大原则之上。一旦收到举报或发现媒体有违规披露信息和人为操纵股票价格之嫌,SEC便会对相关媒体和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并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美国现已有多起媒体和记者因违规披露信息和违法买卖股票而受到SEC调查和处罚的案例。

  美国的一些媒体也会建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约束记者的行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全球财经新闻主任周乃菱博士曾在美国传媒工作多年,在与笔者的交流中,她介绍说,美国记者进入报社时都要签约,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否则立遭解雇。一个现实的考虑是,财经记者一般待遇不错,丢掉这个饭碗是不是值得。同时,在严格监管的机制下,获得暴利非常困难,证券投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财经记者并没有那么高比例地参与投资投机。如果记者购买了股票,一般需要向所在媒体报备,同时不能介入这家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报道。信报是香港最有名的财经新闻报纸之一,其总编辑陈景祥也表示,信报也需要记者就个人买卖股票信息进行报备。

  《财富》(中文版)执行总编辑黄翔博士在与笔者交流中表示,在他所供职的媒体中没有一个人敢上班看股票信息,原因很简单,外企可以做到令行禁止。不过黄翔博士更强调媒介管理者的眼界与责任,作为一家负责的财经媒体,绝对不能为了利益而与广告客户妥协,否则媒体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显然,限制财经记者的报道权来维护媒体的公正性已成为境外媒体的普遍做法,同时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媒体的自身管理构成了一个良好的管理体系,那么这些做法在中国可行吗?中国是否也相应推出相关的行业自律准则?由什么部门去做这样的工作?学习媒体报备制度又怎样防止记者隐报?诸如此类问题还需要媒介管理部门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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