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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托朋友炒股 50万血本无归

1楼
震荡上行 发表于:2008/3/27 13:01:00
  一股民多年讨债朋友拒不归还,法院最终缺席判赖账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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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 王建明
  出于同事间的信任,刘晓民委托张进强帮其炒股,不料张进强未经授权,将其50万元买的股票卖出,并将所得尽收自己囊中。被发现后,张进强虽然打了借条,但却言而无信,始终拖欠拒不还款。刘晓民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被告张进强向原告刘晓民偿还65.52万元。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拿出50万元委托朋友炒股刘晓民与张进强原本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两人渐成好朋友。后来,张进强应聘到证券公司工作,得地利之缘,刘晓民拿出50万元,委托张进强帮他买卖股票。
  然而,刘晓民难以置信,2001年1月18日,张进强在没有经刘晓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50万元买的股票卖了出去,并私自将款项转出刘晓民的账户,据为己有。刘晓民当时对这一切并不知道,因为张进强一直说"股票仍在账上"。
  直到2003年8月20日,刘晓民到证券公司查询时才发现,股票早已被张进强卖了。"你把股票卖了,钱怎么也没有了?"刘晓民找到张进强要求还钱。"我确实有急用,把钱给挪用了,我给你打个欠条吧"。刘晓民于是收到张进强写下的借款单,大致内容为:借股本金50万元,由此产生的利息7.1万元,总计欠款57.1万元。计划还款时间为两年,利息按年息1%计算。
  到了两年后的2005年8月20日,张进强还是不能按时还款。进行核算后,张进强又重新向刘晓民写了一张58.1万元的借条。
  朋友承认欠款就是不还钱刘晓民说,他和张进强之间除了用于炒股票的这笔钱发生了纠纷,还有一笔债务纠纷。那是在2000年,张进强以资金紧张为由,向他借了4万元,按当时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到2005年8月20日,张进强的这笔款已欠他7.4万元。张进强后来就此债务又向刘晓民重新打了借条。
  这之后,刘晓民开始不停地向张进强要钱,催他快点还款,但张进强总是以股市不好,或等一等还可以多赚些为由,拒绝还款。
  眼见对方不还欠款,2007年4月,刘晓民到深圳一家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出面找到了张进强,双方在派出所主持下调解债务纠纷。在调解笔录中,张进强确认其欠刘晓民65万余元。
  张进强承认欠款,但就是不还钱。刘晓民无奈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进强归还其65.52万元欠款。
  证据不全法院一时难判决令刘晓民失望的是,法院审理该案时作出了"证据不全难以判决"的答复。
  原因是,在法院送出开庭通知书后,张进强没有任何答复,而在开庭之日,无论是张进强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均没有出庭。也就是说,本案在没有被告人应诉的情况下,只有原告一方出庭。
  法院在审查刘晓民提供的证据时,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这些借条上有借款人的签名,可用什么能证明,这几个签名的真实性?"法院认为,不能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条件下,单凭刘晓民提供的几张借条就判决对方欠其债务。
  法院最终缺席判赔65.52万如何让法院作出欠款判决,刘晓民在找不到张进强的情况下,急中生智想到了派出所。"当初派出所调解时,作了笔录,张进强在那里留下了签名,是应该有法律依据的"。刘晓民又一次来到派出所,在说明情况后,刘晓民在这里取到了法律证据。
  2008年1月3日,刘晓民将证据提交到法院后再次请求判令:一、张进强向其支付65.52万元;二、赔偿其起诉前的利息损失23383元,同时赔付从起诉日起到被告实际付款日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受理该案补充提出的证据后,法院如期开庭。法院认为,被告张进强在法院向其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未答辩、未举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双方之间的借款经派出所调解,被告是给予确认的,故本案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因此,法院视被告张进强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是放弃其抗辩权利。
  法院依法判决:张进强向刘晓民偿还借款65.5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相应借款的银行利息;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张进强负担。
  律师提醒借钱应保存好出借证据深圳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本案虽为一起普通的借款纠纷,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处理借款纠纷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打官司证据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出借人在借钱给他人时,应对欠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有一定了解,对欠款人打的借条以及提供的身份证明、借款的转账单等材料小心保管,最好能找到见证人或相关单位证明欠款人借钱的事实。在欠款人借钱不还,双方难以协商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尽快走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保存好有关的证据资料,在进入诉讼程序时,诉讼请求会因为证据的支持而达到胜诉的目的。
  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于瀛包 力王枝)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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