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了投资与投机的性质及其内在联系,为我们理清股东与股民的内在关系提供了判断是否的依据。股东(投资者):是指上市公司的投资人。股民(投机者):是指上市公司的投机人(包括股票投机基金)。
根据投资与投机的性质及其辩证关系,我们可以推论出股东与股民的内在联系:
一、
股东与股民是产生于同一经济体的两个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概念。股东是出资经营者,其出资额是约定的长期的经营资本。“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它的股份是投资股(又称固定股、法人股、股东股)。股民是股东的募资对象,属于社会公众,其出资额是通过国家设立的证券市场投入的股票交易保证金(必须是货币),属民间闲散资金,股票的持有时间不确定。股民交易获得的股份称为投机股(又称流通股、公众股、股民股)。股东与股民是资金经营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
二、
规定了股东与股民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是股民的代-理者,具有使用、支配资金经营的权利,并承担着价值创造与分红派息的义务;股民是股东的被代-理者,承担着提供资金的义务和索取股息(红利)的权利。
三、
股东必须保证募集来的资金用来创造物质、精神财富。在证券市场上募集来的资金一旦进入股东手中即刻转变为资本,这种资本是实体资本,它只能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只能用于生产或经营为国家和人民创造财富,而决不能反过来,再进入证券市场,再转变为虚拟资本。如果让股东把募集的资金转移到证券市场中,那就背离了募资的初衷(由闲置资金转变为资本),改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性质(财富再创造),脱离了创造财富的正常规道。资本利得是一种虚拟的利润,没有相对应的财富支撑,这种虚拟的利润也就是“泡沫”。
四、
《证券法》必须明确规定,区别对待股东的投资股与股民的投机股。即投资股的管理、转让必须由股东协商解决。投机股的管理由股票交易所管理,转让是由股票市场竞价促成。二者的交易场所应分离。两个市场的分离有利于分清职能,明确权利与义务,更有效避免了股东对股民财产的直接侵害,即原始股与溢价股的冲突。
五、
促进优胜劣汰的机制,保障股民利益。具有高收益率、高股息分配的公司在股票市场上运转是对股民的最大回报;让让负收益率、亏损的公司长期在股票市场上运转是对股民最大的惩罚。为防止“上市圈钱”的恶股东出现,需硬性规定股东在上市公司的资产比例,并严格规定、执行的上市公司依法退市制度。当上市公司退市时,必须依法给予股民相应补偿。股民应是一个不完全风险承担者,因为他是一个无过错的社会公众出资者,仅承担随机选择的风险责任。
六、
股民因企业的上市而产生,也必然因上市公司的退市而消失。也就是说公司因上市而吸纳了股民,也必然因上市公司的退市而失去股民。或者说股民只能在股票市场上存在,而不能在股市之外存在。股东则不然,它与股份公司伴随终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十七大报告》。
七、
股东与股民的分离能预防金融危机。在当今时代大量资产被虚化,市场泡沫扩散,如果再把上市公司完全虚化(全流通,上市公司参与股票交易),股东与股民混为一体,那么就会导致实体资本与虚拟资本在生产经营中造成虚实不分、主次不明的混乱局面。其结果是在经济动荡和政治危机的特定时期及易暴发金融危机。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东南亚危机,巴西经济危机。在股改实行后的全流通体制下,补救的办法是对股东股份的交易实行严格限制,“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法》。《证券法》的这一限制性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他让财大气粗的股东侵害公众投机者的财产有了便捷的手段――二级市场的买卖。如果是这样规定:“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获得的利润一律归该公司所有,原始股股东只享受红利收益。”这一规定有效地避免了经济危机的产生,有利于资本专注于创造物质财富,即使股市大幅波动也不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危害。
八、
股东与股民的分离是更好地促进现代科技的发展。在IT技术下信息量爆炸,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商誉、特许经营权、并购等)的增加与扩散,对一般股民来说是难辩是非。在现代经济中,股东需要的是资金的保障与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股民需要的是红利的分配,是货币的增值。科技企业高比例红利的派发,将刺激股民的投机欲望,为科技企业注入更多的资本――这将完全符合国家科技兴国战略。
九、
理清了股东与股民的内在联系有利于确立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位置及走向。根据以上分析,显然国有股属于投资股的范畴,国有股是国有资产,政府是股东,国有股的存在符合“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十七大报告》。如果政府能够在公司管理上出台法律制度,让良性的有利于财富创造的管理制度用法律的条文确定下来,保障公司走上财富创造的轨道,而不是管理利润的偏门,那么公众投机者的利益将得到保障,市场泡沫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国家层面的经济危机也将随之远离。
正如毛泽东所说:“如果不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的原因或普遍的根据;但是,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投资与投机、股东与股民存在于一个经济体中,但它们又天然地具有各自的特点,存在着质的区别,在现实经济中,切不可混淆他们的概念及其内涵,我们必须尊重事实、尊重联系、区别对待。“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也才能顺利发展。”《邓小平文选》。我们承认股票市场是一个投机场所,不等于说股市是一个坏的东西;我们说股票市场是一个投资场所,不等于说股市是一个好的东西。股市的优劣、好坏要从判断股市运行是否优劣的三个标准来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十七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