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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韩志国但斌互怼背后:私募大V公开讨论个股的法律边界在哪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6/5 8:59:00
2017年06月05日07:06 新浪综合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来源:澎湃新闻

  但斌与韩志国两名微博大V的口水战,持续已有时日,由此引发的一个话题是:证券从业者到底能不能为个股站台?私募机构能不能公开持股信息?这其中的法律界限到底在哪里?

  事情追溯到5月27日,刚刚和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会面不久的韩志国,在微博上公开喊话深圳东方港湾投资董事长但斌:“私募经理但斌一面增持茅台股票,一面大肆哄抬茅台股价,悬赏一亿元豪赌茅台股价在18年底上600元,宣称‘茅台股价一万年都不会崩盘’。无论是在任何国家,这都涉嫌操纵股价、内幕交易和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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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志国的截图

  这三顶“帽子”引发但斌方面的强烈反击,他不仅在微博上晒出了自己与韩志国的私信聊天纪录,还发文反问韩志国,是否敢于毫无保留地公布自己的持股,甚至直言:“堂堂正正做人,顶天立地!也不惧怕韩志国教授及其部级等众高官私交甚好的有关人等,用‘私人公权力’甚至‘公权公权力’打击报复!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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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信聊天纪录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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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斌微博截图

  但斌执掌的东方港湾,是一家位于深圳的证券型私募投资机构。据格上理财数据显示,但斌旗下的私募产品在2017年收益颇丰,不乏回报率高于20%的产品,这对于愁云惨淡的A股市场来说,可以说是一个不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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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斌产品收益率

  这其中,少不了但斌的爱股——贵州茅台(447.310, -1.97, -0.44%)(600519)做出的贡献。贵州茅台的股价自2016年初开始,一路攀升,从不到200元一口气爬到了2017年6月2日的收盘价447.31元。而这只股票正是但斌多只私募产品的重仓股。

  翻阅但斌的微博,可以发现两大主题,一是长跑,二是茅台。他不仅频繁发布自己看好贵州茅台的言论,也曾多次发表过自己造访茅台总部的相关信息。5月22日,他甚至在微博发言中,以1亿元为赌注打赌,称贵州茅台的股价会在2018年到600元。

  而这些,在韩志国看来,都是踩了法律的红线。

  那么事实究竟是否如此?

  澎湃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了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他认为,关于但斌是否有操纵股价等行为,事实不清晰,公众知道的太少,因此根本问题无从判断。

  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副主任律师徐培龙表示,韩志国所言“有些过了,无论如何,还谈不上构成犯罪”。

  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樊健则对澎湃新闻记者说,但斌未必存在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但未经私募基金投资人同意,擅自披露投资标的的行为或许确实存在不妥。

  5月28日,韩志国通过微博再次抨击但斌,并详细列出了但斌的三大违法嫌疑。

  “第一,操纵交易价格罪。操纵交易价格罪是指以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操纵股价。作为有1114万粉丝的超级大V,但斌无疑具有显著的信息优势。如果说,徐翔操纵股价主要靠资金优势,那么,但斌操纵股价主要是靠信息优势。

  第二,诱骗买卖证券罪。即诱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很多跟风者对但斌盲目崇拜,微博上的追随者比比皆是。

  第三,内幕交易罪。但斌如此长时间地为茅台股票站台,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内部有着千丝万缕的未公开信息。”

  逐一来看。

  第一条,对应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徐培龙对澎湃新闻记者解释,通俗来说,操纵市场就是操控股价,比如控制多个账户、自买自卖、多人联手操控股价等。

  “最典型的就是‘抢帽子’行为,比如你说了很多这个股票的好话,但是在你发表利好观点之前你已经偷偷买入了这个股票,这个肯定是不行的。”樊健这样解释。

  按照法律规定,操纵市场具体来看涉及到四种情况:

  一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徐培龙认为,是否存在操纵,仅仅通过微博并不能判定。

  他对澎湃新闻记者说:“一般证券犯罪都是由证监会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再移送司法机关的。老鼠仓也好,操控股价也好,一般只有翻阅股票交易历史,才能看清楚。内幕交易也是通过系统倒查才能发现的。说白了,就是信息披露前大笔买入的,一看系统就一目了然了。”

  对于这一项“罪名”,但斌的解释是,茅台的市值超过5600亿元,根本不可能被操纵。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几位法律界专家的认可。

  许峰对澎湃新闻记者直言:“这个说法不成立。他说这个话,我当时觉得有点心虚。工商银行(5.300, -0.01, -0.19%)股票都可以老鼠仓,茅台不能被操纵?幼稚,无知。操纵对象不分大小。而且也跟市值没有绝对关系。”

  徐培龙也表示,操控其实跟市值本身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我觉得市值大也能操控。手法、代价不同而已。”

  许峰进一步指出,整场舆论大战的核心问题,其实正是在于但斌是否涉及投资咨询,以及是否涉及蛊惑交易或黑嘴的操纵。

  他认为,但斌经常在微博上公布自己对于个股的投资判断,可能涉嫌从事投资咨询。投资咨询业务在中国并非被禁止,不过,也有相关规定,要获得牌照,而且要在合适的场合。但斌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持有投资咨询的相关牌照,进行投资预测、投资咨询以及投资建议就有违规嫌疑。

  在此前的一篇评论文章中,许峰这样写道:“在鼓吹股票价格的同时,其本人在这期间是否有不合规的买卖股票?尤其在股票市场甚至在贵州茅台这只股票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大V’,他们的一些打赌言行是否已经一定程度上了炒作了股价?是否有人在此过程中非法获利?是否已经对公众投资者造成误导?这些都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甚至站在风口浪尖的有些人物,也有必要主动去回应市场的一些担忧。”

  而他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也强调,“大V”不会无缘无故跟“韭菜”分享利益。

  “跟风炒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投资者的权利,但还是要防范这里面可能存在的不轨行为,有些人天天挂在嘴边的价值投资理念,说不定哪天就会成为散户绞肉机,买股票要赚钱,也要注意防范可能的违规行为。”

  韩志国指控的第二条,据樊健介绍,证券法中并不存在这一条罪名。而徐培龙则找到了一条方向大致相若的罪名,即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不过,根据这一则法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特殊犯罪主体,必须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换言之,由于但斌的身份并不属于上述之列。

  那么,私募人士在公开场合、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自己的投资观点,法律又是怎样规范的呢?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发现,目前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法规进行约束。

  许峰表示,这方面法律上现在还比较模糊,个人认为,公开谈论行业不会违规,如果主要涉及具体的投资预测、投资建议甚至针对个股的内容,可能就会涉嫌违规。

  徐培龙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在与客户的接触中,发现大多数私募机构从业人员还是比较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公开场合一般不会去评价推荐个股。他说:“关于私募公开发表观点,证券法并没有直接限制性规定。私募也好,公募也好,披露持股是常态,对个股的评价也很难去限制,当然,评价者不能利用信息优势,否则是有问题的。”

  “私募基金经理发表观点,在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规范,只有《证券法》第78条做了一个比较概括性的规定。”樊健补充道,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正规发布的研究报告,倒是出台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但由于但斌的言论并不是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发表的,因此也并不适用。

  按《证券法》第78条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不过,樊健指出,但斌发表的更多是观点性言论,而非事实性陈述,因此很难说他做出了虚假陈述。

  或许正是因为缺乏明文规定的限制,接受采访的律师纷纷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截至目前,还没有类似案例被监管层处罚过。

  许峰对记者说:“证监会自由裁量的范围比较大。如果能出个处罚先例,那其实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意义还是很大的,微博谈股票的现象很乱。”

  樊健认为,如果不涉及传播虚假消息,一般的发表言论对私募从业人员来说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涉及到一个言论自由。还有作为一个从业人员,有跟市场进行交流互动的需求。如果完全禁止的话,不现实,也不符合投资者利益。”

  但他特别指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私募基金不需要披露投资标的,除非持股比例很高,达到了披露要求,否则,私募基金没有义务对外公开持股对象、持股数量,以及增持、减持的时间。“这些是规定在基金合同里面的,其实是私募基金跟客户之间的关系,不需要公开出来。我个人觉得,如果这个私募基金经理把自己重仓的股票公布出来的话,可能违反了他的保密义务,把客户的信息给披露出来了,这是有问题的。”

  那么,韩志国所说的第三条罪名又是否成立呢?

  这条对应的,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樊健在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并不认同因为但斌与茅台管理层熟悉,就判断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仅仅是熟悉,并不能推导出存在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的可能。”樊健指出,除非是证监会查出确凿证据,否则无法得出这一结论,甚至“但斌可以告韩侵犯名誉权”。

  而许峰却指出,内幕交易并非没有可能,“韩教授说的内幕交易,比如说可能他知道了什么,但是公开说不知道。这个事情很大,我相信但凡他有点正常智商都不会乱说,所以既然说了,可能是知道了一些什么。毕竟但斌跟茅台太熟悉了,但我还是觉得,没有足够证据,不要随便点名扣帽子。”

  有意思的是,关于这一点,网友在微博上也开始分为两派。一派主张但斌自证清白,另一派则呼吁但斌不予理会。

  徐培龙对澎湃新闻记者说:“怎么自证?刑法角度岂不是变成有罪推定了?那就违反了刑法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

  据徐培龙介绍,证监会内幕交易每年都查很多,每周公布的处罚案例基本上也都会有一个是内幕交易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呈高发状态,基本应该是各类调查案件的第一名。其实罚款是蛮厉害的,但总有人铤而走险。”徐培龙这样对澎湃新闻记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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