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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纳税何时不再是行权的痛

1楼
震荡上行 发表于:2008/4/10 13:57:00

  此前,投资者对股权激励的关注更多集中在行权条件及行权价格,而容易忽略行权时相关税收条款带来的影响,甚至会误认为行权时股价越高,上市公司高管获利越多。而有关专家表示,远高于行权价的股价及高税率,将大大提高行权成本,也使得股权激励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开始凸显。

  老税制,新问题

  据专业人士介绍,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股权激励税制的核心问题。而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系统性及与股权激励目标的协调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股权激励效果。

  据悉,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期权的征税依据仍是有关部门2005年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则为行权当日的股票收盘价,执行5%-45%的累进税率。从现有执行情况看,由于二级市场较好,基本上执行的都是45%的最高税率。

  对此,有专业人士尖锐指出,目前,我国对于股权激励并无特殊的税收优惠措施,加上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有禁售期等限制,从税收成本看,股权激励并不比工资收入更具有吸引力。这位人士告诉记者,在这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股权激励制度以及与其匹配的税赋安排更为科学、合理,其税收制度更强调通过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税率的设计,引导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比如,对激励型股票期权的纳税发生在股票的转让环节,激励对象持有时间越长,所获取的延迟纳税的好处越多;另外,对激励对象在转让股票时所获取的收益,将依据其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分别征收短期资本利得税或长期资本利得税,激励对象持有股票的时间越长,其负担的股权激励的税收成本也就越低。

  一位实行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高管也对记者表示,行权环节纳税意味着,一方面,激励对象在出资购买股票时已经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成本,行权时再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必然给其带来双重资金的成本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在行权环节激励对象并未获得实现的现金收益,很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股票来缓解资金矛盾,长期激励失去效应。而对因法律法规限制不能出售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没有合法资金途径的情况下,放弃行权几乎是唯一选择。

  实际情况是,行权风险远不止这位高管付出的资金成本。因为激励对象是按照行权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提前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前段时间公司股票一路下跌,他不仅要承担股票价格下跌所造成的损失,还必须承担由于股票下跌带来的多缴个人所得税的损失。

  专家建议三方面改进

  股权激励制度自诞生起就和税收政策密不可分,要为股权激励创造宽松环境,必须改革完善当前税制。对此,有专家建议不妨从以下方面改进:

  首先,适当降低股权激励收益的税率,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所获取的收益应该低于“工资、薪酬”的税率。由于税收成本的降低,节约激励对象的部分税负,将吸引激励对象对现金收益的偏好向股权激励转移,从而鼓励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改变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在转让股票时发生,降低激励对象持有股票的成本和股票下跌所带来损失的风险,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最后,税率与持有股票的时间相匹配。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票的时间长,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鼓励其长期持有股票,实现长期激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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