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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ST云网及控股股东被罚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8/1/11 8:27:00
2018年01月10日07:44 新浪综合

  \*ST云网(4.730, 0.12, 2.60%)及控股股东被罚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马换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ST云网(002306)与控股股东孟凯于去年3月31日分别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通知书》,时隔逾9个多月,*ST云网与孟凯分别收到了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ST云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北京证监局表示,截至2015年12月19日,孟凯持有*ST云网1.8156亿股股票,占*ST云网总股本的22.7%,是*ST云网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9日,在香港律师文某明的见证下,孟凯与陆某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ST云网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转让、赠予、处置或质押标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权利;在*ST云网债务及资产重组中,履行应由控股股东履行的行为、签署文件;在委托期限内,*ST云网召开的股东大会,直接由陆某林代为行使表决权,陆某林在行使上述权利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表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协议等,委托人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等。但截至2017年2月23日,孟凯未将上述授权事项告知*ST云网。

  北京证监局认为,孟凯2015年12月19日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的行为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孟凯未及时告知*ST云网该重大事件的行为,属于隐瞒应当披露信息或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此外,由于孟凯未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ST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此,根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ST云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对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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