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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王黎敏)
[2008]6号
当事人:王黎敏,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基金金元、基金宝元的基金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金色假日B17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黎敏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复核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黎敏任职南方基金期间,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为该账户非法获利1,509,407元。具体情况如下:
王黎敏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直接操作其父王法林在华泰证券常州和平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和平南路营业部)开立的“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其中,2006年8月8日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入146,000股“太钢不锈”股票,2007年2月6日操作“王法林”账户卖出146,000股“太钢不锈”股票,盈利1,543,287元;2007年2月27日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入30,800股“柳钢股份”股票,同年3月21日操作“王法林”账户卖出30,800股“柳钢股份”股票,亏损33,880元。以上共获利1,509,407元。根据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南方基金公司基金金元、基金宝元公布的2006年1至4季度报告以及2007年1季度报告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太钢不锈”股票一直是基金金元投资排名前三位且重仓持有的股票;“太钢不锈”股票一直是基金宝元投资排名前五位且重仓持有的股票;“柳钢股份”股票是基金宝元投资排名第六位的股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南方基金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王法林”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王法林”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基金金元和基金宝元相关季度报告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
王黎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有关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王黎敏作出了行政处罚。
同时,鉴于王黎敏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王黎敏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