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反收购条款的合规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实现了突破,弥补了司法层面的空白。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诉上海海利生物(12.690, 0.00, 0.00%)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最终支持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要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就有选择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内的管理者的权利,在权利的行使上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关《公司章程》中设定“连续90天以上”的条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部分股东就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相关条款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以来,投服中心一直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受损的投资者提供支持诉讼业务。截至目前,已提起10起支持诉讼案件。同时,投服中心也在积极推进持股行权业务。本案是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过程中对海利生物公司章程条款自治侵权行为提出质询,要求其更改遭拒后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也是首例股东诉讼。
业界认为,这起案件的胜诉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司法判例清晰导向,反收购条款司法定性取得突破。一段时间以来,上市公司效仿修改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如提高持股比例或设置持股期限限制股东权利,增设股东的披露义务,增加公司收购特别决议、设置超级多数条款,限制董事结构调整,赋予大股东特别权利,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等,该等现象始终没有获得明确的司法定性,该类反收购条款本身是否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困扰着相关交易的当事方,更受到行业各方的密切关注,资本市场也亟需在司法层面明确该问题的合法合规性。
本案的获胜,标志着首例反收购条款司法确认案件的形成,为解决反收购条款的合规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实现了突破,弥补了司法层面的空白。
二是投服中心“全面知权、积极行权、示范维权”的体系化业务模式逐步成熟。自成立以来,投服中心积极探索的“全面知权、积极行权、示范维权”业务模式已成体系化,且渐趋成熟。作为目前国内A股市场近350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投服中心始终坚守普通股东地位,从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出发,突出问题导向,紧跟市场热点、难点。针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综合运用发声质询、诉讼等手段进行体系化维权。投服中心首次以股东身份状告上市公司并获法院支持,以组合拳的方式给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权维权之路树立了标杆,指明了方向。
三是内外呼应,促进公司治理不断完善。投服中心作为普通股东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提出质询,必要时提起股东诉讼,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体现,是对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有益补充。针对公司治理中监管暂时难以覆盖的领域,投服中心以“内部人”的身份提出质询或提起诉讼,纠正侵权,践行“三公”原则,配合监管,共同提升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据了解,下一步,投服中心将继续以支持诉讼为主,支持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受损的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同时辅以股东诉讼,充分行使股东的法定权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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