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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2.230, -0.01, -0.45%)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中国结算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请中登公司协助冻结港务集团持有的营口港3.96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三年,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
据公告,港务集团本次冻结的3.96亿股,占港务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7.81%,占公司总股本的6.11%。截至本公告日,港务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50.6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29%。港务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共计9.38亿股,占其持有公司股票的18.50%,占公司总股本的14.49%。
营口港表示,港务集团目前尚未收到与上述冻结相关的法院文书,现正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争取近日解除对公司股票的司法冻结。上述股份被冻结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实际影响。同时,港务集团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等一切均正常有序进行。
责任编辑:高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