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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宗交易会否成为利益输送新渠道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8/5/2 13:20:00
  胡东辉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发布后,大宗交易系统往日成交清淡局面有所改变。 4 月 22 日至 4 月 25 日,已有部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上海证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协商转让,成交金额分别为 0.36 亿元、5.02 亿元、0.22 亿元、1.27 亿元。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最大数量为 830.71万股, 最大比例为占单个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1%。

  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看,一般为二级市场该股当日的最低价,少数按当日二级市场的跌停板价格成交,大幅低于二级市场的收盘价。这不禁让人有点担心, 这个大宗交易系统会不会成为特定对象之间的利益输送的新渠道?

  大宗交易减持忙 西水股份(爱股,行情,资讯价蹊跷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从 4 月 22日至 4 月 25 日大宗交易系统的具体成交个股情况。 4 月 22 日,浦发银行(爱股,行情,资讯出现 3588 万元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为每股 29.90 元, 成交量为120 万股。4 月 23 日,中国平安(爱股,行情,资讯成交47358.78 万元,成交价格 57.01 元,成交量830.71 万股;中国人寿(爱股,行情,资讯成交2867.55 万元, 成交量 105 万股。 4月 24 日,鄢ST 绵高成交 16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95%,成交价格 13.45元, 成交金额2152 万元。 4 月 25日,西水股份出现两笔大宗交易,一笔成交 95 万股,成交价格 16.7 元,成交金额 1586.5 万元;另一笔成交738.3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31%,成交价格15.23 元, 成交金额为11245.1 万元。

  除西水股份外, 这些股票在大宗交易系统中的成交价格均为当日该股在二级市场的最低价。 如果所有的大宗交易都如此, 一般人也就看不出有什么问题了。然而,西水股份两笔差价很大的大宗交易, 让人颇费思量。

  4 月 25 日西水股份成交的两笔大宗交易,一笔 95 万股的成交价格为 16.70 元, 但另外一笔 738.35万股的成交价格却只有 15.23 元,比 16.70 元低了 8.8%。15.23 元恰好是当日西水股份二级市场的跌停价, 但当日西水股份在二级市场的最低价是 16.70 元,最高价为 18.46元,收盘价是 17.40 元。 按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计算,15.23 元成交的大宗交易损失 14.25%。考虑到 4 月 25日是印花税调低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大小非” 如此不惜一切代价杀跌出逃,多少有点违背常理。

  “大小非”和“股托”的双赢?

  当日在大宗交易系统接盘者第二天如果把这些股票转手到二级市场抛售, 即使按西水股份当日最低价 16.44 元成交, 获利也超过 7%。如果“大小非”事先和“股托”讲定,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一方面“大小非”可以轻松减持限售股,另一方面“股托”也可以快进快出赚快钱,相得益彰,实现“双赢”。 而输家呢? 就只能是二级市场的流通股股东了。

  利益输送的方式并不是只有这一种“大小非”低价让利的形式,也可以是“大小非”高价获利的形式。比如让“股托”在大宗交易系统高价接盘,“大小非”再多赚一点,而“股托”高价接盘如果出现损失,可以场外弥补差价, 也可以利益分成。 而且,这一招在牛市中更容易操作。通过“股托”以涨停板在大宗交易系统大量接盘,不仅达到“大小非”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同时也可以刺激二级市场的股价,起到造势作用,一箭双雕。

  在市场亢奋的背景下,“股托”在大宗交易系统接手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也很容易出货。 在大家都赚钱的情况下,“大小非”和“股托”之间私下里还可以协商, 进行利益的二次分配。

  即使在熊市里, 这一招也不难操作。 二级市场在跌停板的情况下很难出货,但在大宗交易系统里,如果有“股托”那就很容易出货了。 表面上看,“股托” 在这个时候接盘会造成损失,但“大小非”的及时出货已经减少了损失,“大小非” 完全可以用少损失的部分来弥补“股托”的损失。 这样利益的输送也就最终完成了。

  大宗转手限售股还应再限售

  要斩断大宗交易系统中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 恐怕还要对大宗交易规则进一步细化。

  目前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只是规定解禁的“大小非”限售股在一个月内减持超过 1%的才须在大宗交易系统交易,而其他股东如果减持超过 1%的股票并没有被强制要求在大宗交易系统交易。这样,经过大宗交易系统转手的限售股因为改变了“大小非”的身份,如果到二级市场转手抛售,实际上已经没有 1%的限制。这是一个明显的漏洞, 这个转手太容易实现,长此以往,有可能演变成寻租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一方面管理层可以补充规定一个月内减持超过 1%的其他股东也必须到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另一方面还应该对经过大宗交易系统转手的限售股再规定一个限售期, 加大利益输送的不确定性。否则,这个大宗交易系统中看不中用, 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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