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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证券虚假信息"案终审 上市公司赔偿股民百万元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8/5/3 12:59:00

    上市公司发布虚假利好信息,股民轻信大把买入股票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责任该由谁负?到底该赔多少?日前,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江苏证券虚假信息第一案”,终审判决上市公司赔偿股民124万元,在国内首次认定了证券市场“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

    轻信虚假信息股票暴跌

    2001年3月30日上午,河南省鹿邑县66岁的股民粟万富打开一份证券报纸,江苏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的2000年年度报告引起了他的注意:“公司的利润高达亿元,募集的资金已投入或即将投入数控机床技改、新型高级电子元器件生产等项目中,部分项目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01年7月—10月,粟万富见公司股票有不断上涨的趋势,先后投入大笔资金购买此股票。到了2002年9月25日,粟万富当初以每股14.47元买入的股票,每股已经跌至6.14元。

    “缩水”226万元要求赔偿

    2006年7月26日,粟万富委托律师向南京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该公司因虚假信息导致股票暴跌,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自己手持股票截至2002年9月25日“缩水”226万余元的损失。

    法庭上公司抗辩,股市本身具有风险。公司2001年3月30日公布年度报告,而原告直到同年7月6日才购买,现没有证据证明粟万富是由于公司虚假信息诱导购买;粟万富持股缩水与公司虚假信息没有因果关系……

    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粟万富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某只股票时,公司所有已经披露的信息都应当是他在决定购买其股票时所信赖的对象。在虚假信息被揭露之前,公司股票并非正常的价格,而是受虚假陈述的影响处于一种虚高状态,后因虚假信息被揭露下跌,粟万富因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该亏损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粟万富所持股票的损失2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上诉,认为从2002年起,中国股市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整个大盘下跌,一审判决没有就与本案相关的股票交易“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作出认定,赔偿额过高。

    持股损失如何评估

    “法律如何确定虚假信息与股票下跌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计算大盘下挫期间的持股损失,是案件审理中的两个关键问题。”江苏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向记者披露了此案的诸多审理内情,“什么是系统风险?如何认定?损失怎么计算?这些问题尚为法律盲点,在全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判例可以参照,我们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显然,把大盘剧烈下挫造成的损失都算在上市公司头上,显失公允。”该案件承办法官分析说,“但也要保护股民的合法诉求,拿出令各方都信服的依据。”他透露,审理中为了获取相关一手数据,仅上海证交所就派人去了4次。

    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在确定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时,不能采用单一标准,而应将4项要件作为综合衡量系统风险的判断依据: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数据的变动情况。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江苏省高院最终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公司股价下跌的幅度为26%,终审判决粟万富获赔124万多元。(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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