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大盘上涨操盘者却失手
徐女士和王女士在证券公司买卖股票时成为股友。去年4月,徐女士离沪外出时,曾经委托王女士代为买卖股票,当时有盈利,徐给王3000元的酬谢。去年8月31日,两人签订协议,由王女士以徐女士股票账户内的股票、资金约200万元进行买卖交易。两人协议约定,如有盈利,徐王9:1分成,如有亏损,徐王1:9承担。
去年9月,上证综指和深证成指均有超过5%的涨幅,但王女士操作的股票却一亏再亏,徐女士要求王赔偿其全部损失12万元。
操盘者称未给其扭亏机会
王女士说,根据双方约定,徐女士应当在去年国庆节后给予她继续操作的机会,以实现扭亏。但徐女士却突然更改账户密码,没有给予其翻盘的机会。同时,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未经证券公司、公证机关及第三方的认可,承担损失的比例分配上,也明显有失公平,协议的合理性、有效性存在问题。
法院认定双方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与王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是有效的。王女士代为炒股,资金完全来源于徐女士,双方对盈亏的享有及负担比例,没有严重超出合理的范围。王女士之所以同意上述比例,与对自己在炒股的技术、经验等方面过于自信有一定的关系。
法院认为,王女士承诺的“在国庆后尽力转亏为盈”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徐女士为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而没有继续让王女士进行股票买卖合乎情理。鉴于徐女士未给予机会,确实使王女士丧失了减少损失甚至盈利的可能性。因此,酌情适当减少王女士应该承担的损失。此外,双方有争议的一笔3万元抛售股票获利得到法院认可,王女士实际操作损失为9万多元。综合各项,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按照协议承担90%损失,赔偿8万余元。
【相关提醒】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郑志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朋友之间、同事之间、亲戚之间委托操盘炒股的越来越多,委托理财纠纷也不断增多。
郑律师特别提醒,此类纠纷目前没有专门法律加以规范,法院一般引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审理,但也有的判例援引证券市场相关法规,以股市风险为由,判定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特别是对操盘方向委托人做出的保证条款,甚至是操盘方自愿承担的赔偿比例,在不少案例中被法院判为无效。
郑律师建议,个人之间委托理财首先要找信得过的人,双方对盈亏要有充分心理准备,应以给操盘方劳务费用代替按比例享受分红承担风险。报酬可以根据盈亏,设定不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