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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在前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中首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且公司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此外,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至少每周一发布一次公告说明重组事项进展情况。
上交所对此的解释是,此举旨在让市场对上市公司重组有一个较明确的预期,避免停牌时间过长导致投资者的股票长期无法交易的情况,也迫使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高重组效率。
但截至昨日,《备忘录》的原文仍未出现在上交所的官方网站上。更重要的是,新的停牌规定对于大量停牌时间已接近或超过30天的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仍未可知。对此,一位前日参加《备忘录》发布的有关人士昨日受访时透露,该规定细则虽尚未对外公布,但发布会当日即开始生效;但理论上该规定不会对停牌时间已经“超限”,或逼近30天“大限”的上市公司复牌构成影响;且《备忘录》未就相关罚则做出明示。
事实上,早在2007年9月,交易所就已分别就上市公司的停牌制度作出修改与完善。其中,上交所规定,从2007年9月18日起,沪市上市公司在长期停牌期间必须在每周一发布公告说明引发停牌事项的进展。
“去年底以来,深交所也有一项不成文规定,上市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能否确定大致复牌时间要在公告中说明。”一位深圳本地券商人士透露。承诺停牌时间在上市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中也有先例。资料显示,2007年12月,深市的大冷股份(000530行情,股吧)就曾公告称公司正筹划转让部分国有资产产权事项,公司股票自12月24日起预计停牌45天。
“上市公司停牌与否,停牌要停多长时间,监管部门的工作是一方面,但很多情况下也要靠上市公司的自觉。”该券商人士表示,上市公司的重组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一制度恐怕未必能切实可行,因此对停牌时间作出限制可能更多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