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
股票回购制度,促进股市稳定发展
王健
马小芳
中国经济新闻网讯:构建我国的股票回购机制,有利于目前突破沪深两市振荡不已、欲涨还休的胶着状态,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健发展。
股票回购,又称为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股票的财务管理行为。股票回购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股票回购稳定证券市场 股票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时,股票回购对提振股市信心、推动股市回升的作用尤为明显。
1.股市低迷时,提振股市信心,增加公司赢利。在股市持续低迷时,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抑制本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多家上市公司同时公告股票回购,可以提振市场信心,带动股市走出低迷。回购股票,减少了股票的供给,增加了对股票的需求,有利于股市回升。当股市暴跌时,上市公司以低价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通常大大低于发行价格,企业获得发行价格高于回购价格的赢利。
2.股市高涨时,抑制投机。在股市持续高涨时,市场过度投机导致股价过高,上市公司售出原先回购的库存股票,促使公司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可以防止投机泡沫破裂后所导致的股价暴跌。上市公司将先前回购股票所形成的库存股票售出,增加了股票的供给,减少了对股票的需求,有利于减少股市泡沫,使得股市回归正常。
3.促进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上市公司是本公司信息的最知情者,其回购价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比较接近于公司的实际价值(反收购兼并的情形除外),使虚拟资本价格的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有利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抑制股市的过度波动。
二、股票回购帮助美国股市渡过“黑色星期一” 1987年10月19曰,星期一,在纽约股票交易所挂牌的1600种股票中,只有52种股票上升,其余全部下跌。几乎所有大公司的股票均狂跌30%左右,如通用电气公司下跌33.1%,电报电话公司下跌29.5%,可口可乐公司下跌36.5%,西屋公司下跌45.8%,运通公司下跌38.8%,波音公司下跌29.9%。当天收盘时,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降了508.32点,由2246.72点狂跌到1738.470点,跌幅达22.6%,创下了一天下跌的最高纪录。相当于法国全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030亿美元的股票面值在一天之内化为乌有。当天被称为美国股市的“黑色星期一”。
除美国政府的救市措施外,上市公司回购对迅速稳定美国股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黑色星期一”的那一周内,约有650家公司公开宣布要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而在此之前,自1987年1月1日至10月16日,总共只有350家公司宣布回购措施。其中的大部分公司在“黑色星期一”那天继续维持回购行为。上市公司的这种大规模回购行为对股市产生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在救市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0月20曰(星期二)纽约股票市场刚开市不久,G.A.F买回700万美元,约占公司21%的股票。到中午,又有4家小公司相继回购他们流通在外的股票;12时10分,华尔街一家著名的经济公司梅里·林厅公司宣布回购500万美元的股票。接着美国几家大公司也相继效仿,福特、霍尼威尔公司等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给衰弱的华尔街股市注射了一支强心针,说明这些公司的实际信用远远超过股票市场所反映出的股票牌价。上市公司的大规模回购行动对股市产生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当天中午12点30分到下午13点,道·琼斯指数从1717点回升到1825点,到下午3点半,已上升到1915点。这一天共上升了176点。
2008年1月美国次贷危机再次影响股票市场后,2月27日IBM公司董事会批准150亿美元股份回购计划,受有关消息刺激,IBM股价上升3.9%,达到四个月以来最高位。
三、当前A股市场股票回购面临的问题 A股市场股票回购,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受到现行制度的约束:
1.再融资制度使得上市公司对股票回购望而却步。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必须动用上市公司大量现金。在股市可以快速地进行再融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很快地获得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现金,对其发展没有多大影响。而在中国现行的制度下,上市公司再融资必须获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获得批准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在一定时期内现金的不足将会影响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除非上市公司资金十分富裕,否则,考虑再融资之难,上市公司不愿意轻易地进行股票回购。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考核指标制约股票回购。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价通常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若股价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将导致国有控股股东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下降,因而,由国有控股股东主导的上市公司对股份回购没有积极性。
3.我国现行的公司法限制了股票回购。库存股票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节流通股的数量,库存股票的存在是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基础因素。根据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143条和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我国上市公司回购公司的股票不允许作为库存股票保留,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没有库存股票,上市公司无法灵活地地调节流通股的数量,股票回购抑制股市波动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四、健全股票回购制度 1.完善《公司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143条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增加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库存股制度的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库存股票,并对库存股票的数量和用途作出明确的规定。
2.调整国有上市公司绩效考核。对持有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国资委对其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调整考核标准:一是对实行股票回购的国有上市公司,根据回购股票的价值相应地调整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以消除股票回购导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下降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提高盈利率,将国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产生的盈利计入考核指标,增加国有上市公司的盈利率。
3.在目前回购股票库存股制度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建立股票回购公司再融资的“绿色通道”。上市公司因实施股份回购而导致流动资金紧缺的,可以通过再融资的“绿色通道”申请再融资,证券监管部门迅速批准其再融资的申请,解决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困难,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
作者:王健
马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