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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媳纷争缘起炒股赚了钱(附漫画)

1楼
震荡上行 发表于:2008/6/22 1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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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红                    

 
 
    本报讯  (通讯员  张海  顾琼  记者  袁玮)200万元进股市,盈利80多万元,公媳却由此起纷争。公公说是委托理财,儿媳说是借贷关系,孰是孰非?虹口区法院日前确认:双方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被告任女士应当返还原告黄老先生理财本金200万元,80多万元盈利由原、被告各半分配。
    
200万元盈利80万元
    
    黄老先生和任女士是公媳关系,去年2月27日,任女士将自己证券账户里的所有证券抛售,又清空了自己的一个资金账户。第二天,任女士的公公黄老先生交给任女士100万元。10天后,黄老先生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了任女士100万元。同年5月23日,任女士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为70多万元。第二天,任女士将这笔70多万元钱支付给黄老先生。28日,任女士陆续抛售了账户里的全部股票,账户资金余额为200多万元。
    
    原告称,任女士将抛售股票所得的70多万元作为盈利交付给自己,现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00万元,其余可以作为被告为原告买卖股票的报酬。被告则认为,自己从未与被告达成任何建立委托理财关系的协议,用借得的200万元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对自己财产的自由支配,收益与风险均由自己承担。
    
委托可能性大于借款
    
    法院认为:任女士在接受200万元之前刻意抛售所有股票,并提走全部资金余额。这一行为反映了原、被告双方不希望200万元资金与其他资金相混的意思。200万元资金进入被告账户后,被告的账户没有其他资金存入,仅有的一次取款70多万元也全部划入原告账户。从上述两方面可见,该200万元资金系针对特定的主体,具有特定的用途,而非仅是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因此,原告交付给被告的200万元是委托理财款的可能性要大于借款的可能性。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理财的盈利分配及应支付的报酬金额存在约定,法院以公平原则对理财行为产生的共80多万元盈利作出各半分配。考虑到原告已得到70多万元,被告还需返还给原告1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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